机构 清代,县署设户房,办理赋税征收事宜。1912年,县公署设立田赋征收处。1914年,县公署第二科管理财政。1928年,第二科改称财务局。1929年,县国民政府设立财政局,下设总务、经征、会计3课。1932年,改称第三科。1935年,与第二科合并为财政科。1939年,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立财政科。1949年,县人民政府复设财政科。1964年,建立鱼台县财政局。1966年,并入财贸办公室。1970年,建立财税局。1983年,财政、税务分设,恢复鱼台县财政局。1990年,下辖14处乡(镇)财政所。
权限 清代,县财政收入全部上解,支出由国库划拨,县无收支的预、决算权。民国前期仍沿袭清制。1929年,国民政府正式划分中央、省、县3级财政收支范围。1930年,鱼台开始编制岁入岁出预算。田赋附加和杂捐等收入由县支配。1939年,鱼台县抗日民主政府的经费自筹自用。1940年,湖西专署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收入全部上交,县经费开支按月向专署报领、结算。1950~1952年,仍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财政收入全部上交,支出由上级下拨。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3级预算管理,县为一级财政,开始编制收支预算。195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类分成,分级管理”的体制,明确了县级收入的权限范围。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或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每年初,由上级核定县预算收支总额,收大于支,包干上交,支大于收,由上级按差额包干给予补助,超收和支出结余,全部由县支配。1978年,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管理办法,县财政支出与县组织的收入挂钩,实行总额分成,分成比例一年一定。1980年,实行“划分收入,分级包干”的管理办法。因鱼台收不抵支,是年8月,济宁地区财政局决定,鱼台财政收入全部划归县金库。1982年,实行“总额分成”办法,确定鱼台的总额分成比例为50%。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办法,划定了县财政的固定收入范围和分成比例。济宁市财政局核定鱼台财政收入基数为547.5万元,财政支出基数为1836.5万元,留成比例为60%,定额补助为410.4万元。1987年起,实行“收入全留,定额补助”的管理办法,县财政管理权限和收入范围不断扩大。
预算 1930年,鱼台开始编制年度岁入岁出预、决算。1951~1952年,鱼台预算列入省预算内,区、乡财政单独编造预算。1953年,鱼台成为一级财政,同时,编制财政收支预、决算,区、乡的支出列入县预算内,开始进行预算管理工作。1954年,鱼台县预算编审执行立法程序,每年的财政预算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委初审后,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报省备案。1966年,预算立法制度中断。1979年12月恢复。1986年起,根据县内财力,本着“收入打足,支出打紧,保贡献,保吃饭”的原则编制预算。1987年后,乡(镇)财政收支预算,由乡(镇)财政所编制。
企业财务 建国初,企业财务收入,由业务上级直接管理,不与县财政发生关系。1954年,国营企业实行超计划利润分成,40%留给企业主管部门,60%解缴国库。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80年,对各企业主管部门实行“定额包干,超收分成”的办法,即超收部分60%上交财政,40%归企业主管部门。1983年1月,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即对有盈利的大中型企业,其利润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1984年起,国营工业企业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30%交县财政,70%留企业。县将集中的折旧基金,50%上交市财政,50%留县财政。地方国营工业企业,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20%交县财政,80%留企业。
行政事业财务 建国初,县财政科开始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费用实行定员、定额管理。1953年,农业、文教、卫生系统和社会福利等费用纳入县预算,县财政科对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金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三种形式。县直各事业主管部门相继建立一级会计单位,区、乡党政机关的财政管理工作,由财政助理员负责办理,其费用支出按时向县财政科报帐。1970年起,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采取“定额补助,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1981年,对金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1986年后,县财政局设有农业财务股、行政事业财务股、预算外资金管理股,实行归口管理。
检查监督 1953年,县财政科配备监察专职干部1人,并制定财政监察实施细则,组织力量对各财务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监督。1956年后,在行政事业单位建立财务辅导互审制度,每月开展互审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958年8月,因强调财务管理由群众监督,专业监督工作基本停顿。1964年,县财政局重新配备专职财政监察干部,检查监督制度恢复。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检查监察工作中断。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监察机构和检查监督制度逐渐恢复和健全。1981年,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财务大检查。1985~1990年,每年开展财政税务大检查,共查出偷税、漏税、挥霍浪费、滥发奖金等违纪金额3.9万元。
第三节 管理
机构 清代,县署设户房,办理赋税征收事宜。1912年,县公署设立田赋征收处。1914年,县公署第二科管理财政。1928年,第二科改称财务局。1929年,县国民政府设立财政局,下设总务、经征、会计3课。1932年,改称第三科。1935年,与第二科合并为财政科。1939年,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立财政科。1949年,县人民政府复设财政科。1964年,建立鱼台县财政局。1966年,并入财贸办公室。1970年,建立财税局。1983年,财政、税务分设,恢复鱼台县财政局。1990年,下辖14处乡(镇)财政所。
权限 清代,县财政收入全部上解,支出由国库划拨,县无收支的预、决算权。民国前期仍沿袭清制。1929年,国民政府正式划分中央、省、县3级财政收支范围。1930年,鱼台开始编制岁入岁出预算。田赋附加和杂捐等收入由县支配。1939年,鱼台县抗日民主政府的经费自筹自用。1940年,湖西专署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收入全部上交,县经费开支按月向专署报领、结算。1950~1952年,仍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财政收入全部上交,支出由上级下拨。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3级预算管理,县为一级财政,开始编制收支预算。195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类分成,分级管理”的体制,明确了县级收入的权限范围。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或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每年初,由上级核定县预算收支总额,收大于支,包干上交,支大于收,由上级按差额包干给予补助,超收和支出结余,全部由县支配。1978年,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管理办法,县财政支出与县组织的收入挂钩,实行总额分成,分成比例一年一定。1980年,实行“划分收入,分级包干”的管理办法。因鱼台收不抵支,是年8月,济宁地区财政局决定,鱼台财政收入全部划归县金库。1982年,实行“总额分成”办法,确定鱼台的总额分成比例为50%。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办法,划定了县财政的固定收入范围和分成比例。济宁市财政局核定鱼台财政收入基数为547.5万元,财政支出基数为1836.5万元,留成比例为60%,定额补助为410.4万元。1987年起,实行“收入全留,定额补助”的管理办法,县财政管理权限和收入范围不断扩大。
预算 1930年,鱼台开始编制年度岁入岁出预、决算。1951~1952年,鱼台预算列入省预算内,区、乡财政单独编造预算。1953年,鱼台成为一级财政,同时,编制财政收支预、决算,区、乡的支出列入县预算内,开始进行预算管理工作。1954年,鱼台县预算编审执行立法程序,每年的财政预算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委初审后,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报省备案。1966年,预算立法制度中断。1979年12月恢复。1986年起,根据县内财力,本着“收入打足,支出打紧,保贡献,保吃饭”的原则编制预算。1987年后,乡(镇)财政收支预算,由乡(镇)财政所编制。
企业财务 建国初,企业财务收入,由业务上级直接管理,不与县财政发生关系。1954年,国营企业实行超计划利润分成,40%留给企业主管部门,60%解缴国库。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80年,对各企业主管部门实行“定额包干,超收分成”的办法,即超收部分60%上交财政,40%归企业主管部门。1983年1月,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即对有盈利的大中型企业,其利润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1984年起,国营工业企业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30%交县财政,70%留企业。县将集中的折旧基金,50%上交市财政,50%留县财政。地方国营工业企业,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20%交县财政,80%留企业。
行政事业财务 建国初,县财政科开始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费用实行定员、定额管理。1953年,农业、文教、卫生系统和社会福利等费用纳入县预算,县财政科对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金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三种形式。县直各事业主管部门相继建立一级会计单位,区、乡党政机关的财政管理工作,由财政助理员负责办理,其费用支出按时向县财政科报帐。1970年起,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采取“定额补助,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1981年,对金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1986年后,县财政局设有农业财务股、行政事业财务股、预算外资金管理股,实行归口管理。
检查监督 1953年,县财政科配备监察专职干部1人,并制定财政监察实施细则,组织力量对各财务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监督。1956年后,在行政事业单位建立财务辅导互审制度,每月开展互审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958年8月,因强调财务管理由群众监督,专业监督工作基本停顿。1964年,县财政局重新配备专职财政监察干部,检查监督制度恢复。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检查监察工作中断。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监察机构和检查监督制度逐渐恢复和健全。1981年,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财务大检查。1985~1990年,每年开展财政税务大检查,共查出偷税、漏税、挥霍浪费、滥发奖金等违纪金额3.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