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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专项用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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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8月,国务院公布的《市、镇粮食供应办法》中规定,酿酒业和城镇熟食业、复制业、糕点副食品等行业所需粮食,由用粮单位编报用粮计划,经有关部门核发工、商业用粮供应证。上述各行业凭供应指标向粮食部门购买粮食。1981年后,工、商业用粮供应定额已不能满足需要,用粮单位向市场购买,以作补充。
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每人每天补助0.65公斤。1971年,凡经军分区批准的民兵训练,农业人口每人每天补助0.25公斤,非农业人口每人每天补助0.7公斤。正式参加省、地、县组织的体育活动的运动员,农业人口每人每天补助0.3公斤,非农业人口每人每天补助0.75公斤。1975年,县机关干部到农村、企事业单位蹲点,每人每月补助6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