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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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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农业人口粮食的计划供应,1953年11月起由用户自订用粮计划,报审批机关批准。1955年9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紧整顿粮食统销工作的指示》精神,县内实行定量供应。定量标准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分为特重体力劳动、重体力劳动、轻体力劳动、脑力劳动和大、中专学生5个等级,10周岁以下儿童按年龄定量。是年,全县非农业人口12400人,供应粮食2605吨。1960年,境内非农业人口9200人,供应粮食2175吨。1990年,全县非农业人口增至35200人,供应粮食8329吨。供应粮食品种最初是细粮(小麦面粉)50%,粗粮(玉米、高粱等)40%,瓜干10%。1980年后,改为细粮70%,大米30%。
1953年11月起,对城镇人口计划供应粮食的同时,对食油实行定量供应,每人每月供应食油0.25公斤。复员回乡老红军、重残军人每人每月供应食油0.5公斤;回乡的二、三等残废军人,每人每月供应食油0.25公斤。重大节日定量人口每人补助食油0.1公斤。城镇近郊的菜农及农业人口集体就餐的高中学生,每人每月分别供应食油0.1、0.15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