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4年(清同治三年),丰县于城北徐堤口破太行堤创挑河道(西支河)顺水入湖,而微山湖的南端蔺家山因筑坝提高水位以利运河通航,致使南阳、昭阳二湖之水不能畅泄,湖水增高倒漾。丰县急欲顺水入湖,鱼台则筑堤封闭,两县边境势若水火,以致械斗,时有伤亡。后经鲁、苏两省督抚出面协调,以“丰不挑河、鱼不筑堤,任水自流”的消极做法而了结。
1938年夏,丰县县长王公屿令丰县群众开挖西支河上游以泄水入湖,再度引起鱼、丰两县水利纠纷。1939年3月,鲁、苏两省派员协商。山东认为:丰县挖河泄水入湖,江苏必须疏挖微山湖下端的蔺家坝,否则,丰县之水不能由鱼台入湖。江苏以疏挖蔺家坝,山东之水大量注入运河下泄,恐殃及省内沿运一带为由,表示拒绝。两省协商失败。1939年9月,山东省政府主席陈调元呈文南京政府行政院以求解决。行政院指令内政部与鲁、苏两省派人同往查勘。未及成行,江苏省政府又呈文内政部,要求将此案交导淮委员会办理。1940年元月,导淮委员会批复:“俟本会实地调查,通盘计划,再行主持办理……现在仍应……饬丰、鱼两县长仍令暂维现状”。此次纠纷以维持清同治年间鲁、苏两省督抚会“丰不挑河,鱼不筑堤,任水自流”的结论而告终。
1959年,金乡(含鱼台)、丰县因挖苏鲁边河发生纠纷。3月份两县代表在谷亭镇达成挖河协议,在施工中因毁麦田、拆迁房屋而发生矛盾。丰县将边河南侧的一些河段加宽,特别是边河以南的一段惠河,在两县争执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丰县调动大批民工,日夜突击,将丰县境内的惠河扩宽至30米,大大超过了原鱼台境内的河宽。金乡县虑及境内河道泄洪量有限而祸及沿河一带,遂将惠河、西支河口封闭,致使整个边河工地打架、骂人、绑架、抢夺工具的现象不断发生。后经鲁、苏两省济宁、徐州两地区出面调解,方使矛盾平息。
1963年11月,金乡县(含鱼台)治理惠河,挖至金(乡)、丰(县)边界河段时,与丰县发生矛盾。丰县群众烧毁金乡县惠河工地工棚,砸坏机器,打伤民工。中共中央指示由水电部、中央监委,会同江苏省水利厅、山东省水利厅、徐州专署、济宁专署及有关县县委书记、县长,在鱼城镇调查处理纠纷。后由中共中央办公厅下达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烧毁工棚、砸坏机器和伤人事件由江苏省负责处理。山东省惠河治理工程仍按原设计继续施工,苏鲁边河北堤由江苏交山东负责岁修防汛。岁修防汛、养护管理时,应尽可能在堤唇取土,如需在河背取土,在堤防安全的条件下,尽量靠堤脚取土,少破坏作物。必须取土时,挖废土地作物应准许动用,不予赔偿。为便于管理,建议江苏省将堤北所属丰县的袁庄、周庄、郭庄三村划归山东(未成)。从而使问题得到解决。
附:
一、关于处理丰县与金乡、单县边界水利问题商谈纪要
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九日于金乡县鱼城镇
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六日至二十三日,丰县群众烧毁了金乡县工地工棚,砸坏机器,并打伤民工。根据中央指示,由水电部李化局长、中央监委李坚处长,会同江苏省水利厅熊梯云副厅长、山东省水利厅张次宾副厅长,徐州专署汤海南副专员、济宁专署马俊卿副专员及有关县县委书记、县长等同志,于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六日至八日,共同查看了丰县与金乡、单县边界地区,经过商谈,提出处理意见:
(一)烧毁工棚、砸坏机器和打伤人事件,由江苏省处理;金乡县工程所受损失及民工丢失物,由工程费开支,并由丰县将原物追回交公,两省工作中的缺点自行检查。
(二)山东惠河治理工程仍按水利电力部批准的设计继续施工,争取早日竣工。
(三)关于惠河治理工程的几个具体问题确定如下:
1、挖惠河时,两岸出土筑堤。焦庄至赵庄口段,西堤由山东负责修筑,东堤由江苏省丰县负责修筑。两堤高程与江苏省丰县王楼至丁楼堤高相同。
2、月河在苏楼附近堵闭。
3、同意山东省按惠河设计标准开挖小桑河,小桑河左右堤与惠河两堤在两县边界相接,堤高程与惠河相同。
(四)关于苏鲁边河(苏北堤河)问题商定:边河北堤由江苏交山东负责岁修防汛。岁修防汛、养护管理尽可能在河唇取土,如需在河背取土,在堤防安全条件下尽量靠堤脚取土,少破坏作物。必须取土,挖废土地作物应准许动用,不予赔偿。为便于管理,建议江苏省将堤北丰县所属的袁庄、周庄、郭庄三个村划归山东省,请江苏同志向党委汇报后确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一九六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二、山东省金乡县江苏省丰县关于苏鲁边河治理的协议书
为了彻底解决金乡县与丰县的历史水利纠纷,两县互派代表,于1959年3月13日聚首于金乡县谷亭镇。根据中央蓄水为主、上下兼顾的原则,本着共产主义大协作的精神,两县代表经过两天的友好商讨,在团结互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同意东自东边河起,西至惠河上游止,开挖苏鲁边河。以河中心线为界,两县分别负责两岸的挖河筑堤、岁修防汛、堤防管理养护工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东边河至复新河之间苏鲁边河,以原有小沟的中心为中心线,河口宽50公尺,河坡1:2,滩地各15公尺。金乡县负责中心线以北的挖河筑堤,丰县负责中心线以南的挖河筑堤。苏鲁边河不与东边河挖通,西头与惠河挖通,金乡县新堤与老河堤衔接。
(二)复新河至西支河之间苏鲁边河,以金乡县傅小楼庄最南边南房根向南量110公尺,丰县以王河套与黄店庄的最北边北房根向北量110公尺,金乡县黄庄东路口西支河东岸连接为河中心线,河口宽60公尺,河坡1:2,滩地各15公尺。金乡县负责中心线以北的挖河筑堤,丰县负责中心线以南的挖河筑堤,新堤与老河堤衔接。
(三)西支河至惠河间苏鲁边河,以王福庄以东基本利用原苏北堤河,适当裁弯,并在田庄以南开一弧形弯道与东段接通,以河中心线为界,金乡负责北岸,丰县负责南岸。河口宽张口以东60公尺,张口至渠阁50公尺,渠阁至王福庄原河不加宽。河坡为1:3,滩地均为15公尺。各方可根据防洪、防涝需要加宽河槽(宽度可小于规定,不能大于规定)修筑堤防,互不干扰。王福庄以北至惠河段苏鲁边河,以大周庄前、小周庄后,柴庙庄南、陈楼庄北的原有一级沟中心为中心线,个别弯裁直,金乡县作北岸,丰县作南岸,河口20公尺,河坡1:3,滩地各15公尺。边河堤与惠河堤与原苏北堤接,惠河堤东留50公尺,开始挖河。
(四)惠河上游以金乡周庄与丰县相庄之间至丰县陈楼西北之县界上挖河筑堤,上端与月河相接,下端与惠河相连。因陈楼以下惠河未治,新挖河口宽为20米,河坡为1:2,滩地各5公尺。以河中心为界,两县分别负责挖河筑堤任务,若挖河不足筑堤时,可在背水堤脚外取土,以确保上下游堤防安全。堤防岁修填土由河槽内挖取。防汛抢险用土,可以以河背取土,对方不得干扰。如汛前未做好堤防加固,汛期外取土,应通知对方。
(五)为了减少复新河的涝灾,丰县和事楼东北原有西支河堤坝丰县负责加高培厚,以免溃决漫溢,危及西支河堤防。
(六)苏鲁边河的挖河筑堤,以河中心线分界,两县分别负责堤防的岁修防汛及管理养护任务。平时用土从河槽内挖取,若河槽有水,从临水堤脚外5公尺以外滩地取土;防汛抢险滩地无法取土时,可在背水堤脚外取土,对方不得干扰。汛前若未作好堤防加固,汛期堤外取土,应通知对方。
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可根据河道标准进行施工。河防标准由县负责,根据防洪除涝需要制定。挖河筑堤、岁修防汛施工中挖压的土地、青苗、树株、坟墓、井、房等,一律不赔偿。在铺工施工及今后生产中,两友邻的干群切实做到互不干扰,必须给以生产上的方便,以加强团结密切关系。堤内外的耕地所有权仍归原县、社。
为了防水外溢和便利交通,凡苏鲁边河过路处,两堤不留缺口,并在主要路口的堤两边做坡道,坡道顶宽6公尺,侧坡1:2,纵坡1:18。
本协议业已经双方代表同意,为保证完全遵守和履行,回县报请县委、县人委同意,并分别呈报省、专备案。
本协议生效后,以前有关金乡县、丰县各乡、社决议、协议一律作废。
山东省金乡县代表
金乡县监察院监察长 宁广汉
金乡县水利建设指挥部副指挥 周振汉
金乡县谷亭公社社长 朱兴泉
金乡县谷亭公社水利部长 刘兴文
金乡县鱼城公社水利部长 董延明
金乡县王庙公社水利部长 程文德
金乡县水利建设指挥部 孙之业
江苏省丰县代表
丰县副县长 崔荣合
丰县水利局局长 董玉合
丰县欢口乡乡长 密玉英
丰县首羡乡乡长 王运福
丰县水利局 李厚恩
丰县水利局 刘立坤
1959年3月15日
第五章 水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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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年(清同治三年),丰县于城北徐堤口破太行堤创挑河道(西支河)顺水入湖,而微山湖的南端蔺家山因筑坝提高水位以利运河通航,致使南阳、昭阳二湖之水不能畅泄,湖水增高倒漾。丰县急欲顺水入湖,鱼台则筑堤封闭,两县边境势若水火,以致械斗,时有伤亡。后经鲁、苏两省督抚出面协调,以“丰不挑河、鱼不筑堤,任水自流”的消极做法而了结。
1938年夏,丰县县长王公屿令丰县群众开挖西支河上游以泄水入湖,再度引起鱼、丰两县水利纠纷。1939年3月,鲁、苏两省派员协商。山东认为:丰县挖河泄水入湖,江苏必须疏挖微山湖下端的蔺家坝,否则,丰县之水不能由鱼台入湖。江苏以疏挖蔺家坝,山东之水大量注入运河下泄,恐殃及省内沿运一带为由,表示拒绝。两省协商失败。1939年9月,山东省政府主席陈调元呈文南京政府行政院以求解决。行政院指令内政部与鲁、苏两省派人同往查勘。未及成行,江苏省政府又呈文内政部,要求将此案交导淮委员会办理。1940年元月,导淮委员会批复:“俟本会实地调查,通盘计划,再行主持办理……现在仍应……饬丰、鱼两县长仍令暂维现状”。此次纠纷以维持清同治年间鲁、苏两省督抚会“丰不挑河,鱼不筑堤,任水自流”的结论而告终。
1959年,金乡(含鱼台)、丰县因挖苏鲁边河发生纠纷。3月份两县代表在谷亭镇达成挖河协议,在施工中因毁麦田、拆迁房屋而发生矛盾。丰县将边河南侧的一些河段加宽,特别是边河以南的一段惠河,在两县争执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丰县调动大批民工,日夜突击,将丰县境内的惠河扩宽至30米,大大超过了原鱼台境内的河宽。金乡县虑及境内河道泄洪量有限而祸及沿河一带,遂将惠河、西支河口封闭,致使整个边河工地打架、骂人、绑架、抢夺工具的现象不断发生。后经鲁、苏两省济宁、徐州两地区出面调解,方使矛盾平息。
1963年11月,金乡县(含鱼台)治理惠河,挖至金(乡)、丰(县)边界河段时,与丰县发生矛盾。丰县群众烧毁金乡县惠河工地工棚,砸坏机器,打伤民工。中共中央指示由水电部、中央监委,会同江苏省水利厅、山东省水利厅、徐州专署、济宁专署及有关县县委书记、县长,在鱼城镇调查处理纠纷。后由中共中央办公厅下达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烧毁工棚、砸坏机器和伤人事件由江苏省负责处理。山东省惠河治理工程仍按原设计继续施工,苏鲁边河北堤由江苏交山东负责岁修防汛。岁修防汛、养护管理时,应尽可能在堤唇取土,如需在河背取土,在堤防安全的条件下,尽量靠堤脚取土,少破坏作物。必须取土时,挖废土地作物应准许动用,不予赔偿。为便于管理,建议江苏省将堤北所属丰县的袁庄、周庄、郭庄三村划归山东(未成)。从而使问题得到解决。
附:
一、关于处理丰县与金乡、单县边界水利问题商谈纪要
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九日于金乡县鱼城镇
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六日至二十三日,丰县群众烧毁了金乡县工地工棚,砸坏机器,并打伤民工。根据中央指示,由水电部李化局长、中央监委李坚处长,会同江苏省水利厅熊梯云副厅长、山东省水利厅张次宾副厅长,徐州专署汤海南副专员、济宁专署马俊卿副专员及有关县县委书记、县长等同志,于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六日至八日,共同查看了丰县与金乡、单县边界地区,经过商谈,提出处理意见:
(一)烧毁工棚、砸坏机器和打伤人事件,由江苏省处理;金乡县工程所受损失及民工丢失物,由工程费开支,并由丰县将原物追回交公,两省工作中的缺点自行检查。
(二)山东惠河治理工程仍按水利电力部批准的设计继续施工,争取早日竣工。
(三)关于惠河治理工程的几个具体问题确定如下:
1、挖惠河时,两岸出土筑堤。焦庄至赵庄口段,西堤由山东负责修筑,东堤由江苏省丰县负责修筑。两堤高程与江苏省丰县王楼至丁楼堤高相同。
2、月河在苏楼附近堵闭。
3、同意山东省按惠河设计标准开挖小桑河,小桑河左右堤与惠河两堤在两县边界相接,堤高程与惠河相同。
(四)关于苏鲁边河(苏北堤河)问题商定:边河北堤由江苏交山东负责岁修防汛。岁修防汛、养护管理尽可能在河唇取土,如需在河背取土,在堤防安全条件下尽量靠堤脚取土,少破坏作物。必须取土,挖废土地作物应准许动用,不予赔偿。为便于管理,建议江苏省将堤北丰县所属的袁庄、周庄、郭庄三个村划归山东省,请江苏同志向党委汇报后确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一九六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二、山东省金乡县江苏省丰县关于苏鲁边河治理的协议书
为了彻底解决金乡县与丰县的历史水利纠纷,两县互派代表,于1959年3月13日聚首于金乡县谷亭镇。根据中央蓄水为主、上下兼顾的原则,本着共产主义大协作的精神,两县代表经过两天的友好商讨,在团结互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同意东自东边河起,西至惠河上游止,开挖苏鲁边河。以河中心线为界,两县分别负责两岸的挖河筑堤、岁修防汛、堤防管理养护工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东边河至复新河之间苏鲁边河,以原有小沟的中心为中心线,河口宽50公尺,河坡1:2,滩地各15公尺。金乡县负责中心线以北的挖河筑堤,丰县负责中心线以南的挖河筑堤。苏鲁边河不与东边河挖通,西头与惠河挖通,金乡县新堤与老河堤衔接。
(二)复新河至西支河之间苏鲁边河,以金乡县傅小楼庄最南边南房根向南量110公尺,丰县以王河套与黄店庄的最北边北房根向北量110公尺,金乡县黄庄东路口西支河东岸连接为河中心线,河口宽60公尺,河坡1:2,滩地各15公尺。金乡县负责中心线以北的挖河筑堤,丰县负责中心线以南的挖河筑堤,新堤与老河堤衔接。
(三)西支河至惠河间苏鲁边河,以王福庄以东基本利用原苏北堤河,适当裁弯,并在田庄以南开一弧形弯道与东段接通,以河中心线为界,金乡负责北岸,丰县负责南岸。河口宽张口以东60公尺,张口至渠阁50公尺,渠阁至王福庄原河不加宽。河坡为1:3,滩地均为15公尺。各方可根据防洪、防涝需要加宽河槽(宽度可小于规定,不能大于规定)修筑堤防,互不干扰。王福庄以北至惠河段苏鲁边河,以大周庄前、小周庄后,柴庙庄南、陈楼庄北的原有一级沟中心为中心线,个别弯裁直,金乡县作北岸,丰县作南岸,河口20公尺,河坡1:3,滩地各15公尺。边河堤与惠河堤与原苏北堤接,惠河堤东留50公尺,开始挖河。
(四)惠河上游以金乡周庄与丰县相庄之间至丰县陈楼西北之县界上挖河筑堤,上端与月河相接,下端与惠河相连。因陈楼以下惠河未治,新挖河口宽为20米,河坡为1:2,滩地各5公尺。以河中心为界,两县分别负责挖河筑堤任务,若挖河不足筑堤时,可在背水堤脚外取土,以确保上下游堤防安全。堤防岁修填土由河槽内挖取。防汛抢险用土,可以以河背取土,对方不得干扰。如汛前未做好堤防加固,汛期外取土,应通知对方。
(五)为了减少复新河的涝灾,丰县和事楼东北原有西支河堤坝丰县负责加高培厚,以免溃决漫溢,危及西支河堤防。
(六)苏鲁边河的挖河筑堤,以河中心线分界,两县分别负责堤防的岁修防汛及管理养护任务。平时用土从河槽内挖取,若河槽有水,从临水堤脚外5公尺以外滩地取土;防汛抢险滩地无法取土时,可在背水堤脚外取土,对方不得干扰。汛前若未作好堤防加固,汛期堤外取土,应通知对方。
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可根据河道标准进行施工。河防标准由县负责,根据防洪除涝需要制定。挖河筑堤、岁修防汛施工中挖压的土地、青苗、树株、坟墓、井、房等,一律不赔偿。在铺工施工及今后生产中,两友邻的干群切实做到互不干扰,必须给以生产上的方便,以加强团结密切关系。堤内外的耕地所有权仍归原县、社。
为了防水外溢和便利交通,凡苏鲁边河过路处,两堤不留缺口,并在主要路口的堤两边做坡道,坡道顶宽6公尺,侧坡1:2,纵坡1:18。
本协议业已经双方代表同意,为保证完全遵守和履行,回县报请县委、县人委同意,并分别呈报省、专备案。
本协议生效后,以前有关金乡县、丰县各乡、社决议、协议一律作废。
山东省金乡县代表
金乡县监察院监察长 宁广汉
金乡县水利建设指挥部副指挥 周振汉
金乡县谷亭公社社长 朱兴泉
金乡县谷亭公社水利部长 刘兴文
金乡县鱼城公社水利部长 董延明
金乡县王庙公社水利部长 程文德
金乡县水利建设指挥部 孙之业
江苏省丰县代表
丰县副县长 崔荣合
丰县水利局局长 董玉合
丰县欢口乡乡长 密玉英
丰县首羡乡乡长 王运福
丰县水利局 李厚恩
丰县水利局 刘立坤
195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