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7月,县水产局成立渔政股,配管理人员5名。1981年4月,制定并颁布了《鱼台县水产资源保护条例暂行规定》。规定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污物;境内从事渔业生产的渔业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水产局提出申请,经县水产局检验渔具符合规定,发给《渔业生产许可证》,无证者一律不准在县内进行渔业生产;每年从4月15日至5月30日为禁渔期;汛期发水时,河口入湖三平方公里内为禁渔区。在禁渔期间和禁渔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渔业生产;一切网目最小部分不得小于5厘米,竹箔间距不得小于2厘米;严禁在任何水域内使用药物毒鱼、炸鱼和电力捕鱼,取缔鱼鹰、密网、马溜子、拦河罐、圈园子;严禁一切危害水产资源的渔具渔法。
1990年8月,渔政股改称为渔政监督管理站。各乡镇遂建乡(镇)渔政监督管理站。共有专职渔政人员10名,兼职人员14名。是年底,有50马力铁壳渔政船1艘,30马力快艇1只,33马力渔政三轮车1辆,并配有录相机、照相机等办案设备。渔政人员严格执行渔政管理法规。1980~1990年,全县共处理渔政管理案件187件,保护了水产资源,维护了渔业生产秩序。
第五节 渔政管理
1980年7月,县水产局成立渔政股,配管理人员5名。1981年4月,制定并颁布了《鱼台县水产资源保护条例暂行规定》。规定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污物;境内从事渔业生产的渔业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水产局提出申请,经县水产局检验渔具符合规定,发给《渔业生产许可证》,无证者一律不准在县内进行渔业生产;每年从4月15日至5月30日为禁渔期;汛期发水时,河口入湖三平方公里内为禁渔区。在禁渔期间和禁渔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渔业生产;一切网目最小部分不得小于5厘米,竹箔间距不得小于2厘米;严禁在任何水域内使用药物毒鱼、炸鱼和电力捕鱼,取缔鱼鹰、密网、马溜子、拦河罐、圈园子;严禁一切危害水产资源的渔具渔法。
1990年8月,渔政股改称为渔政监督管理站。各乡镇遂建乡(镇)渔政监督管理站。共有专职渔政人员10名,兼职人员14名。是年底,有50马力铁壳渔政船1艘,30马力快艇1只,33马力渔政三轮车1辆,并配有录相机、照相机等办案设备。渔政人员严格执行渔政管理法规。1980~1990年,全县共处理渔政管理案件187件,保护了水产资源,维护了渔业生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