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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采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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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县内长时间没有统一的采伐管理制度,集体和个人的树木均根据需要自由采伐。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内曾采取一系列行政措施保护林木,但因社会秩序混乱,无政府主义严重,偷砍滥伐树木事件时有发生。
1979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0年,县政府发布《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的紧急通知》,县林业部门开始对林木采伐实行统一管理,此后,采伐更新有组织按计划进行。1985年,根据“多种少伐”原则,县林业局制定出1986~1990年全县林木采伐限额,总采伐量为143200立方米,占总蓄积量的50%左右,年均28640立方米。1987年11月,县政府发出《关于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制度的通知》,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由采伐单位申请,经当地政府同意,由县林业局批准后,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采伐量不得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并及时完成更新任务。对无证采伐和乱砍滥伐者,依法处理。至1990年底,全县共查处哄抢毁林案件50余起,追回树木1519株,罚款1662元,补栽树木3500株,并对14名为首分子追究了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