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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林木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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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及民国期间,县内除少数官有林、寺庙林,其余树木均为私有。建国后,县政府执行“谁种谁管谁收益”的政策,积极鼓励集体和农户植树造林。同时,把地主和寺庙的树木随地分给农民。1958年,私有树木全部归公。1961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确定社员宅旁、院内、村内的树木仍归私人所有。1962年确权发证时,林权主要有国营、集体、私有三种形式。1965年2月,鱼台县人民委员会制定出《关于继续做好林木确权发证,落实林业体制政策的意见》,规定河道、堤滩、渠道、乡道等大片林木归大队所有,分散小片林木一般树随地走,归小队所有,社员自留地和“四旁”零星树木归私人所有。1966年初,社员私有树木一律作价归公,林权遭到破坏。1979年后,逐步落实林业政策。1982年春,第三次进行确权发证时,县政府再次对林权作了明确规定:即国(社)队合营林场树木包给专业户(队)管理,收益六、二、二分成;河道、干渠及主要道路上的树木归大队所有;支渠、斗渠及生产路上的树木归小队所有;1966年归公的树木重新属私人所有。全县共颁发林权证73815份,其中集体2447份,个人71368份。1984年8月,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集体成片用材林、经济林一律承包给专业户管理,收益按队、户“二、八”比例分成;沟、渠、路及林粮间作的树木作价后随地分给农户所有;职工宿舍、居民庭院内植树谁种谁有。并明确了个人林木的五权:即林木所有权、经营管护权、收益支配权、中途转让权、子女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