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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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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1958年,微山县与江苏省沛、铜两县,在湖田问题上很少发生纠纷。即使发生纠纷,县与县之间,或者省与省之间,通过协商,便可妥善解决。1959年后,又产生了水利、湖产等方面的新矛盾。
1961年10月,山东省副省长张竹生、江苏省副省长韦永义等召集两省、地、县有关负责人在徐州协商解决微山、沛县的湖田、湖产纠纷问题,历时20天,没有达成一致意见。1965年4月30日,国务院以(65)国秘字171号文致函中共中央华东局,建议华东局出面召集山东、江苏两省有关负责人协商解决微山县、沛县沿湖群众的纠纷问题。华东局即派出以农委办公室主任王健生为组长的工作组。工作组在调查了解湖区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6月底召集山东、江苏两省有关领导人就湖田纠纷问题进行座谈协商。根据调查与协商,华东局工作组提出《关于处理江苏沛县、山东微山县湖田纠纷问题的建议(草稿)》。1965年11月11日,济宁专区代表、微山县代表与徐州专区代表、沛县代表签订了《关于微、沛两县边界顺堤河工程协议书》。1966年12月15日,水电部、内务部向谭震林副总理和国务院农林办公室呈《关于解决微山湖地区水利和土地纠纷问题的报告》。22日,谭副总理批示“同意照办”。30日,国务院农林办公室转发谭副总理的批示。
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1967年5月12~30日,南京军区政委杜平召集山东、江苏两省及有关专区、县领导人和军队代表在南京举行解决微山湖地区纠纷问题的协商会议。会议上形成《关于处理微山湖地区纠纷问题会议纪要》(即南京协议)。6月22日,国务院以(67)国水电字第173号批转这个纪要。1980年4月2~8日,水利部在北京召开江苏、山东两省农办、水利厅(局)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南四湖地区边界、水利问题会议。4月15日,水利部根据研究的内容向国家农委呈《关于处理苏鲁南四湖地区边界、水利问题的报告》。5月7日,国家农委以国农办字(1980)50号批转此报告。1981年9月11日,国务院副总理杨静仁在徐州召开山东、江苏和水利部、民政部的有关领导人座谈会。经过座谈,达成《关于加强微山湖区安定团结的几项临时协议》。
1983年10月13~28日,以民政部部长崔乃夫、水电部副部长杨振怀为主,组成国务院工作组在济宁召开江苏、山东两省有关市、县负责人会议,解决微山湖纠纷问题。1984年4月18日,国务院召集江苏、山东两省有关负责人和济宁、徐州两市以及微山、沛县负责人在国务院召开关于解决微山湖纠纷问题的会议。4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中发(1984)11号文件。1984年5月16~24日,民政部部长崔乃夫等国家领导人在徐州召集江苏、山东两省有关市、县负责人开会,研究落实中发(1984)11号文件中有关湖田、湖产的丈量、查看和区划调整问题。1984年7月18~27日,民政部部长崔乃夫又召集山东、江苏两省有关领导人在济宁开会。经过双方协商,将江苏省沛县的14个村庄划归微山县,6个村庄退出湖区。至1990年,江苏、山东两省及有关市、县领导人又多次协商解决微山湖区的纠纷问题,群众的纠纷少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