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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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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初、高等小学堂,每半年招收新生1次,每班学生不超过60人。其初,初等小学堂毕业后,经考验合格,即可升入高等小学堂。后改为“凡初等小学堂毕业,如有愿意升入高等小学堂者,无庸考验,可直接升入之……”
民国初,教育部公布小学校令,规定:“儿童满六周岁之次日起,至满十四岁止,凡八年为学龄期。”“儿童未届学龄时,不得令入初等小学校”。“高等小学校之入学儿童,以初等小学校毕业及与有相当程度者为合格”。
1915年7月,教育部公布国民学校令,规定:“儿童自满六周岁之翌日始,到满十三岁止,凡七年为学龄期。”“高等小学校之入学儿童,以曾经国民学校毕业者为合格”。
1928年后,初级小学生升入高级小学,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1950~1957年,公办小学的招生计划,由县批准。五年级新生,通过招生考试(考语文、算术),择优录取。一、五年级招生,对烈属、渔民子女和少数民族儿童优先招收。民办小学招生,由办学单位安排。
1958年4月,教育“大跃进”,组织未入学儿童入学,形成招生高潮。与往年相比,不仅招生时间提前,而且改变了招生前制订计划的做法。是年,提倡四年级直接升五年级。
1959~1960年,招生任务由公社和学区根据办学条件,研究确定。公民办小学招生,统一安排。县要求四年级毕业的学生,除不愿升学者外,尽力使其升入五年级。
1961~1966年,县制订小学招生计划,逐校分配招生任务。五年级招生,实行升学考试。
1967年,教育部门秩序混乱,各学校自行招生。
1968~1986年,小学招生,县不再制订具体计划,由公社(乡镇)各自安排(县重点小学自行安排)。
1987年,为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作准备,县要求,凡当年7周岁的儿童,尽量招收入学。
招生时间。春季始业者,在农历正月;秋季始业者,在公历7月。新中国建立前的私塾,建国后的工读小学等类型的学校,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