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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私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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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年间,境内有私塾百余处,学童千余人。私塾大都为私人开办,俗称黑学。光绪末年,废科举之后,部分私塾改称学堂。
宣统二年(1910年),改良私塾,“分初等高等两种,以能合于初等小学教科程度者为改良初等私塾,合于高等小学教科程度者为改良高等私塾”。境内部分私塾随之改良。
民国建立,学堂、改良私塾均改称学校。名称虽改,办学形式与教学内容仍类私塾。1913年,教育部下令“整理私塾”,要求私塾“教授科目须遵照小学定章”,“教科用书必须经部审定之本”,“教授时数须遵照小学课程办理,亦得酌加温习时间”。1936年,山东省教育厅通令改私塾为小学,私塾大为减少。抗日战争期间,大部分学校停办,有的农村又办起私塾。微山湖里也建立起一所渔家私塾。1948年,私塾全部停办。
私塾的办学形式有4种:“一是塾师自行设馆,招集附近学童教授者;二是一家或数家设塾,延师课其子弟者;三是书塾就义庄或宗祠内设立,专课一姓子弟者;四是义塾,系官款或地方公款设立,专课邑中贫寒子弟者。”
私塾生徒的入学年龄无统一规定,小则六七岁,大则一二十岁;一处私塾的生徒也无定额,一般三五人至十几人。塾师多系1人。
私塾的教学无统一计划,学生混合编班,塾师因材施教。生徒学习年限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初入学者,读启蒙读物。如《百家姓》、《三字经》、《千字文》等。待读完《四书》、《五经》之后,进入开讲阶段,讲字义、文义、经义,同时学习诗赋和命题作文。
改良私塾之后,课程设置较前亦有改进。有条件的私塾则设算学、体操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