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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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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颁布实施后,微山县即实行预备役制度,并开始预备役登记工作。1958年11月,实行全民皆兵,预备役登记工作停止。1980年,预备役登记工作恢复。198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把预备役分为士兵预备役和军官预备役。
士兵预备役: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30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35岁(包括一类和二类预备役)。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一类预备役人员。经过预备兵役登记的29~35岁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18~35岁未经过训练符合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为二类预备役人员。第一类预备役士兵,29岁起转入第二类预备役;第二类预备役士兵,35岁后退出预备役。
军官预备役:预备役军官包括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员武装干部;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预备役军官的最高年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征服现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