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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殡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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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湖区民间沿袭数千年来木棺土葬的习俗,殡葬形式充满迷信色彩。
60年代,山东省开始推行火葬,湖区实行者甚少,大都还是木棺土葬。但由以户为单位埋葬,发展为以生产队为单位集中埋葬,称之为“公林”。
1976年10月,县革委下达《关于在全县开展丧改,推行火化的通知》,开始在全县推行火葬。年底统计,全县死亡3622人,火化尸体1476具,占死亡人数的40.8%。1977年,死亡3433人,火化尸体1943具,火化率56.6%。但1978年后,火化率开始下降。1981年,下降到30%。而且在部分社、队出现旧葬习俗回潮的现象。逢丧事,出殡发丧,喇叭号筒,收礼待客,有的还扎制纸轿、马、牛等封建迷信物,孝子烧纸钱磕头。
1982年3月20日,县委、县政府以微发(1982)20号文转发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要求各社、镇、县直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随之,县召开电话会议两次、丧改专业会议1次,集中宣传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是年,死亡2756人,火化尸体1090具,火化率上升到39.6%。1983年1月5日,县政府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副县长任组长。26日下达《关于殡葬改革和积极开展火葬废除土葬的几点意见》。各社、镇也充实调整殡改领导组织,实行生死一齐抓,并重新修订奖罚制度,发动党员干部带头移风易俗。是年,死亡2776人,火化尸体1755具,火化率63.2%。1984年,全县死亡2983人,火化尸体2034具,火化率回升到68.1%。1985年,殡葬改革工作,稍有放松,火化率立即下降。全县死亡3072人,火化尸体1896具,火化率比上年下降7.26%。1988年,火化率达到75%。1990年,火化率提高到79%。留庄、欢城、微山岛、高楼、傅村5个乡镇,火化率均达到100%。
1976~1990年,全县死亡43647人,火化尸体24494具,年平均火化尸体1749.6具,年平均火化率56.12%。按火化尸体具数计算,可节约木材7348立方米,节约土地490亩,为丧主节约费用1470万元。
附微山县火化场
微山县火化场,坐落在夏镇北3公里老运河东岸,占地面积21.3亩。1974年3月筹建,1976年10月15日建成,总投资34.4万元。火化场总建筑面积2438平方米。场内建有火化间457平方米,火化炉3个,30米高烟筒1幢。火化间有电动送尸车2台,鼓风机4台。殡仪厅,建筑面积490平方米,可容纳二三百人,是专供丧主举行向遗体告别和开追悼会用的。营业室54平方米,是办理火化手续的地方。接待室54平方米,是供丧主或客人休息用的。骨灰堂40平方米,火化后,骨灰盒丧主可自己带走,也可存放在本场骨灰堂内。生活区建有办公、宿舍楼1座,建筑面积706平方米。伙房、餐厅,供电供水设备齐全。
建场初期,有职工22人。其中,党员8人,团员3人,多是临时工。1986年2月,省民、财两厅根据民政部“火化场应实行保本微利经营,自负盈亏”的要求,制定并下达新的收费标准。
1988年8月,县火化场实行承包责任制。1990年,全场有职工16人,年收入26.5万元,盈余5.3万元,上交民政局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