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公布后,微山湖区随原属各县建立起婚姻登记制度。开始由区政府民政助理员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机关 1952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山东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由区、镇政府和县民政科办理婚姻登记。1955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又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委员会;办理离婚和恢复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区公所,没有区公所的是县人民委员会。”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原由区乡人民委员会办理的结婚登记工作,改由人民公社办理。1980年10月2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的《婚姻登记办法》公布实施,婚姻登记机关,农村由人民公社登记。1984年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县直机关由民政局办理。1985年,县民政局建立婚姻档案室,统一管理全县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工作,开始走向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全县18处乡镇均建立了婚姻登记处。
登记程序 婚姻登记程序包括当事人申请、登记机关审查和登记。它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必须遵循的法律程序,也是婚姻登记机关贯彻实施《婚姻登记办法》,依法行使法律职权、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婚姻的重要的法律程序。
申请。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及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军人须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申请再结婚或复婚,还应持离婚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必须是双方自愿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持居民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查有否《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五种情况,必要时可进行调查了解或者要当事人提供证明。
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申请登记的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婚姻证件;离婚、复婚的,收回《结婚证》,或法院判决证明等。对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
国家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对破坏军婚者依法处理。
婚姻登记执行情况 1954年,微山县根据《山东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始办理婚姻登记。至年底,共办理结婚登记1156对,复婚登记21对,离婚登记104对。1957年,全县办理结婚登记1086对,批准离婚的99对,调解不离的69对,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的78对。1963年,全县自由恋爱或经人介绍,父母同意、登记结婚的3362对,未准登记结婚的354对。其中,父母包办的62对,不够年龄结婚的280对,其他情况12对。登记离婚的302对,其中感情不和的249对,妇女受虐待的42对,其他情况11对。另有调解不离婚的171对,经法院处理的127对。
“文化大革命”初期,结婚登记实行预备期3个月,离婚案件采取判决离婚缓期执行的办法。1971年,婚姻登记时间,由随来随登记,改为1月1次。1973年,上半年结婚登记413对,比上年同期减少113对,平均结婚年龄,男25.1岁,女23.12岁,基本符合青年晚婚的要求。是年,全县未婚青年31920人,有29495人落实晚婚计划,占未婚青年总数的92.4%。
1975年,结婚登记由大队民政委员、公社、县民政局三级把关,改为四级把关:公社党委把思想教育关,团委妇联干部把晚婚计划审查关,公社派出所把年龄审查关,民政干部把结婚登记手续关,结婚登记时间,也由1月1次,改为“元旦”、“三八”、“五一”、“五四”、“七一”、“十一”6个节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年,全县办理结婚登记1760对,平均结婚年龄,男25.34岁,女23.83岁,适龄结婚率95.2%。
1978年,全县登记结婚4310对,其中初婚4138对,再婚172对。登记离婚74对,其中感情不和59对,妇女受虐待12对,其他情况3对。1979年1月,根据省民政局《关于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的通知》,县民政局将全年6个结婚登记日改为随到随登记。
1985年10月11日,山东省民政厅颁发给微山县18个婚姻登记处各两枚专用章。其中,钢印一枚,用于盖结婚证、结婚申请书当事人照片处。是年,申请结婚的5867对,办理结婚登记的5593对,未准登记的274对;复婚登记的14对;准予离婚的90对,调解不离的77对,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的49对。
1986~1990年,共办理结婚登记25823对,未准登记结婚的383对;办理复婚手续的17对,离婚手续的170对,调解不离的104对,转法院处理的150对。
第二节 婚姻登记
婚姻法公布后,微山湖区随原属各县建立起婚姻登记制度。开始由区政府民政助理员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机关 1952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山东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由区、镇政府和县民政科办理婚姻登记。1955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又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委员会;办理离婚和恢复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区公所,没有区公所的是县人民委员会。”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原由区乡人民委员会办理的结婚登记工作,改由人民公社办理。1980年10月2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的《婚姻登记办法》公布实施,婚姻登记机关,农村由人民公社登记。1984年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县直机关由民政局办理。1985年,县民政局建立婚姻档案室,统一管理全县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工作,开始走向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全县18处乡镇均建立了婚姻登记处。
登记程序 婚姻登记程序包括当事人申请、登记机关审查和登记。它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必须遵循的法律程序,也是婚姻登记机关贯彻实施《婚姻登记办法》,依法行使法律职权、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婚姻的重要的法律程序。
申请。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及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军人须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申请再结婚或复婚,还应持离婚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必须是双方自愿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持居民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查有否《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五种情况,必要时可进行调查了解或者要当事人提供证明。
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申请登记的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婚姻证件;离婚、复婚的,收回《结婚证》,或法院判决证明等。对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
国家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对破坏军婚者依法处理。
婚姻登记执行情况 1954年,微山县根据《山东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始办理婚姻登记。至年底,共办理结婚登记1156对,复婚登记21对,离婚登记104对。1957年,全县办理结婚登记1086对,批准离婚的99对,调解不离的69对,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的78对。1963年,全县自由恋爱或经人介绍,父母同意、登记结婚的3362对,未准登记结婚的354对。其中,父母包办的62对,不够年龄结婚的280对,其他情况12对。登记离婚的302对,其中感情不和的249对,妇女受虐待的42对,其他情况11对。另有调解不离婚的171对,经法院处理的127对。
“文化大革命”初期,结婚登记实行预备期3个月,离婚案件采取判决离婚缓期执行的办法。1971年,婚姻登记时间,由随来随登记,改为1月1次。1973年,上半年结婚登记413对,比上年同期减少113对,平均结婚年龄,男25.1岁,女23.12岁,基本符合青年晚婚的要求。是年,全县未婚青年31920人,有29495人落实晚婚计划,占未婚青年总数的92.4%。
1975年,结婚登记由大队民政委员、公社、县民政局三级把关,改为四级把关:公社党委把思想教育关,团委妇联干部把晚婚计划审查关,公社派出所把年龄审查关,民政干部把结婚登记手续关,结婚登记时间,也由1月1次,改为“元旦”、“三八”、“五一”、“五四”、“七一”、“十一”6个节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年,全县办理结婚登记1760对,平均结婚年龄,男25.34岁,女23.83岁,适龄结婚率95.2%。
1978年,全县登记结婚4310对,其中初婚4138对,再婚172对。登记离婚74对,其中感情不和59对,妇女受虐待12对,其他情况3对。1979年1月,根据省民政局《关于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的通知》,县民政局将全年6个结婚登记日改为随到随登记。
1985年10月11日,山东省民政厅颁发给微山县18个婚姻登记处各两枚专用章。其中,钢印一枚,用于盖结婚证、结婚申请书当事人照片处。是年,申请结婚的5867对,办理结婚登记的5593对,未准登记的274对;复婚登记的14对;准予离婚的90对,调解不离的77对,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的49对。
1986~1990年,共办理结婚登记25823对,未准登记结婚的383对;办理复婚手续的17对,离婚手续的170对,调解不离的104对,转法院处理的150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