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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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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婚姻制度 新中国建立前,微山湖区一直实行以“包办买卖”为主要形式的封建婚姻制度。除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讲究“门当户对”外,还有其突出的特征:一是渔民一般不与沿湖陆地居民通婚;二是湖西部分村庄,“边里边外”居民极少通婚。
这两种旧习,直至建国后的60年代,仍然沿袭。进入70年代以后,通婚者逐渐增多。
婚姻制度改革 1945年3月、1949年7月,中共山东省委两次颁布《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条例》规定:男满20岁,女满18岁始能结婚。男女在5代以内的亲族血统间不准结婚。
1950年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微山湖区5月1日随原属各县,贯彻执行。1953年2月1日,国务院下达《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2月5日,湖区办事处设立宣传贯彻婚姻法办公室,并组建宣传队,在微山湖区轰轰烈烈地开展起宣传婚姻法,执行婚姻法的运动。
1954年,双方同意自由恋爱结婚的有1156对,未准登记结婚的159对;因感情不和或受虐待而离婚的104对。
60年代初,放松了对婚姻法的宣传和对旧婚姻制度的批判,包办强迫、童养媳、娃娃媒、换亲、转亲等封建婚姻旧习又有出现。1962年,民政局和法院统计,全县有包办婚姻的37对,不够婚龄结婚的103对。
1981年1月1日,开始贯彻执行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4年12月16日,县民政局等5个单位联合下达《严禁早婚的通知》。《通知》要求全县各机关单位,认真宣传贯彻新婚姻法,教育群众模范地遵守新婚姻法,适当晚婚,实行计划生育。
80年代后半期,有的行政村建立“红白事理事会”,既服务又管理。同时,教育群众移风易俗,依法办理红白事。旅行结婚、集体举行婚礼,逐渐代替旧式的结婚仪式;散发喜糖、喜烟也取代了大宴宾客。近亲结婚、私婚、早婚、转亲、换亲等现象逐渐减少。但买卖外地妇女成婚者却时有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