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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五保”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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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供养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业生产合作社,对农村中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没有依靠的孤寡残幼社员,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葬、保教(指孤儿)的“五保”(后改为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制度。
1957年,全县享受“五保”照顾的有1554户,2154人。大水灾后,农湖业失收,百分之九十的社员成了灾民,大部分“五保”户,由国家救济来解决生活困难。
1963年,全县有“五保”户3281户,3769人。国家每年每人供应口粮180公斤,生产队每月每人发生活费5元。
1979年,全县有“五保”户1939户,2138人。口粮分配均高于当地一般社员的数量,油、盐、柴、衣、住和疾病治疗费,全部由集体包干。年老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老人,生产队安排专人照顾。
1980年5月10日,县民政局根据省、地指示,制定《关于做好农村“五保”户供给工作的暂行规定》,规定“五保”户的口粮,全年每人不得少于200公斤,食油每月每人0.25公斤,零花钱2~4元。衣服、被褥,视其实际需要供给。凡失去自理能力的“五保”老人患病,由生产队指定专人负责照顾。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员生活水平的提高,“五保”户的供给标准,也随之提高。年终检查,全县“五保”户的生活水平均与本队社员的生活水平相当。
1981年,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五保”户的供给也随之提高。1982年,全县有“五保”1939户,1941人,全年口粮人均238.5公斤,零花钱每月人均2.62元。1983年5月,县委、县政府联合签发(83)1号文件,规定:“五保”户每人每年供给口粮250公斤,每人每月食油0.5公斤,零花钱5~7元,1年一身单衣,2年一身棉衣,3年一套被褥,医疗费实报实销。”是年,全县有“五保”1940人。其中,老人1890人,残废39人,孤儿11人。全年供给口粮45万公斤,人均246公斤。各种供给折款总额63704元,人均328元。
1985年,全县供给“五保”户口粮49.42万公斤。年每人平均253.5公斤,供给实物折款总额557130元,人均286元。
1986年始,“五保”户由乡镇统筹供养,至1990年,全县共筹款364.4万元,供养2144人,年人均340元。
集中供养1959年,人民公社化后,各公社以管区或大队为单位,建立敬老院235处,入院4501人。这些农村敬老院,是在“大跃进”的形势下,一哄而起兴办的。加之发生水灾,大部分社队无力集中供养,陆续解散。年底仅存91处,2500户,2838人。1960年,仅存70处。1962年,全县只保留7处,167人。1963年,微山县又遭水灾,集体经济困难,无力再办敬老院。1965年,敬老院全部解散,“五保”户分散到各生产队供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五保”户的供养,又开始由分散向集中发展。
1979年,县民政局下文,要求有条件的社队办农村敬老院。1982年,鲁桥公社仲浅大队和两城公社的南薄后西大队又办起敬老院,入院24人。1984年,全县发展到10处,入院85人。并且开始由大队(村)办向管区、乡镇办转化。1985年,全县办农村敬老院19处,入院181人。其中,乡镇办3处,入院53人;管区办2处,入院18人;村办14处,入院110人。
1990年,全县敬老院发展到32处。其中,乡镇办15处,管区办2处,村办15处,入院635人。夏镇、欢城、留庄3个乡镇的敬老院,先后被省授予“文明敬老院”的光荣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