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6月,根据专署民政局指示,县民政局开办两处社会福利生产厂。
社会福利综合生产厂 民政局投资3000元,在老北街(今戚城街)征地8.85亩,建厂房24间。7月19日,建成投产,吸收“五保”户、常年被救济的烈军属和贫苦群众,共53人(后又陆续吸收9人),生产苇箔、麻刀、草袋、草绳等。
社会福利砖瓦厂 1958年9月,民政局投资1.5万元,贷款2000元,在夏镇公社亓楼建成砖瓦厂,招收工人107人。生产组织形式,按军事编制成连、排、班。
1958年底,两厂统计,生产苇箔40万平方米,麻刀9000公斤,青红砖60万块,除发给工人工资外,纯盈利4500元。
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县决定撤销社会福利砖瓦厂,将社会福利综合生产厂改为社会福利院。两厂工人除20名需要“五保”的孤寡残幼留在社会福利院外,其余全部下放。
社会福利院1962年,由社会福利综合生产厂改建,接收两厂转来的20名孤寡残幼人员。其中,孤寡烈属3人,无依无靠的二等残废军人2人,年老体弱无依无靠的复员军人3人,“五保”老人9人,社会孤儿2人,退职干部1人。福利院设院长1人,会计1人,炊事员1人。1963年,行政管理人员增至4人,院民增至25人(以后又减少)。院民的生活费用,全部由国家供给,每人每月供应口粮13.5公斤,发生活费9元。院民种地4亩,兼营小型副业,年纯收益530元,全部用于院民生活补助。
1965年7月31日,县根据山东省民政厅通知,撤销社会福利院,将6名院民转送专署社会福利院,9名送回原生产队安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福利生产由县城向乡镇发展,1987年,全县共办社会福利生产厂5处,有固定资产价值158万元,安置残疾人员49人,长期救济对象37人,优抚对象19人,年创产值334.1万元,实现利润22.8万元。
1990年,社会福利生产厂发展到10个,有职工247人。固定资产价值177.7万元,年创产值434万元,实现利润37.4万元。
第一节 城镇社会福利
1958年6月,根据专署民政局指示,县民政局开办两处社会福利生产厂。
社会福利综合生产厂 民政局投资3000元,在老北街(今戚城街)征地8.85亩,建厂房24间。7月19日,建成投产,吸收“五保”户、常年被救济的烈军属和贫苦群众,共53人(后又陆续吸收9人),生产苇箔、麻刀、草袋、草绳等。
社会福利砖瓦厂 1958年9月,民政局投资1.5万元,贷款2000元,在夏镇公社亓楼建成砖瓦厂,招收工人107人。生产组织形式,按军事编制成连、排、班。
1958年底,两厂统计,生产苇箔40万平方米,麻刀9000公斤,青红砖60万块,除发给工人工资外,纯盈利4500元。
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县决定撤销社会福利砖瓦厂,将社会福利综合生产厂改为社会福利院。两厂工人除20名需要“五保”的孤寡残幼留在社会福利院外,其余全部下放。
社会福利院1962年,由社会福利综合生产厂改建,接收两厂转来的20名孤寡残幼人员。其中,孤寡烈属3人,无依无靠的二等残废军人2人,年老体弱无依无靠的复员军人3人,“五保”老人9人,社会孤儿2人,退职干部1人。福利院设院长1人,会计1人,炊事员1人。1963年,行政管理人员增至4人,院民增至25人(以后又减少)。院民的生活费用,全部由国家供给,每人每月供应口粮13.5公斤,发生活费9元。院民种地4亩,兼营小型副业,年纯收益530元,全部用于院民生活补助。
1965年7月31日,县根据山东省民政厅通知,撤销社会福利院,将6名院民转送专署社会福利院,9名送回原生产队安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福利生产由县城向乡镇发展,1987年,全县共办社会福利生产厂5处,有固定资产价值158万元,安置残疾人员49人,长期救济对象37人,优抚对象19人,年创产值334.1万元,实现利润22.8万元。
1990年,社会福利生产厂发展到10个,有职工247人。固定资产价值177.7万元,年创产值434万元,实现利润37.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