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60年代初,新增加的一种专门救济。1965年10月,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规定:“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现在都已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的”,“在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1965~1981年,微山县按照上述规定,先后为53名精减退职老职工办理了救济手续。
1982年,县民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追加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通知》精神,调查登记,全县共有精减退职老职工1762人(包括1981年已办理享受40%救济的53人)。
1985年4月13日,山东省劳动局、财政厅、民政厅、人事局联合下达的《关于解决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已享受本人标准工资40%生活救济费或重新就业的以外,凡属本省全民所有制单位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目前无固定收入的老职工”,由原精减单位按其参加工作时间的先后,发给补助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发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发15元,直发至本人死亡时为止”。
1990年,全县尚有149名被精减的老职工,年拨救济款4.8万元,年人均322元。
第三节 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
这是60年代初,新增加的一种专门救济。1965年10月,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规定:“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现在都已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的”,“在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1965~1981年,微山县按照上述规定,先后为53名精减退职老职工办理了救济手续。
1982年,县民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追加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通知》精神,调查登记,全县共有精减退职老职工1762人(包括1981年已办理享受40%救济的53人)。
1985年4月13日,山东省劳动局、财政厅、民政厅、人事局联合下达的《关于解决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已享受本人标准工资40%生活救济费或重新就业的以外,凡属本省全民所有制单位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目前无固定收入的老职工”,由原精减单位按其参加工作时间的先后,发给补助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发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发15元,直发至本人死亡时为止”。
1990年,全县尚有149名被精减的老职工,年拨救济款4.8万元,年人均3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