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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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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7月9日,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的《关于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将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民政部门管理。至1990年,县民政局共接收安置军队离休干部5人。其中,副师职1人,正团职1人,副团职3人。5人中,地方拨款建住房的1人,拨款12600元。其余4人部队直接拨款,自建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