牺牲病故抚恤 此种抚恤是对现役军人、人民警察、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后发给其家属的一次性抚恤。批准为烈士的其他人员也属此范围。一次性抚恤金,一般是发给其父母、配偶或子女。
抚恤标准。1952年前,发抚恤粮。1953年,改为发货币。1955~1984年,5次调整抚恤标准。1985年10月,改变抚恤办法:凡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的,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军人和其他人员按其牺牲时的40个月工资计发;烈士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收入低于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的,按其牺牲时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40个月工资计发;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增发应领一次性抚恤金的三分之一;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被批准为烈士的,增发应领一次性抚恤金的四分之一。1957~1990年,全县享受一次性抚恤的烈士192人,共发抚恤款79745元。
凡批准为烈士的,除发给其亲属一次性的抚恤外,直系亲属还按月发给抚恤补助。1985年1月1日,烈士亲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是年,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361户,抚恤金91032元,月人均21元。
1989年,县根据鲁民优(89)134号文件精神,提高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农村烈属每人每月提高到40元,孤寡老人45元,非农业者50元。1990年,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302户,发抚恤金14.5万元,月人均40元。
残废抚恤 凡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军人、人民警察、革命工作人员和参战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皆享受此抚恤。上述残废人员,经评定残废等级后,分别发给残废抚恤证,以此作为残废人员的荣誉证件和领取残废抚恤金的凭证。
1958年,全县享受残废抚恤者116人,抚恤金11403元,年人均98元。1981年,全县享受残废抚恤者494人。其中在职者120人(含有一等1人,二等甲级4人,二等乙级24人,三等甲级48人,三等乙级43人),在乡者374人(含一等4人,二等甲级30人,二等乙级90人,三等甲级140人,三等乙级110人),年支抚恤金67237元,年人均136元。1990年,全县享受残废抚恤者504人。其中,在乡者330人,在职者174人。在这些人员中,有一等10人,二等甲级33人,二等乙级103人,三等甲级192人,三等乙级166人,年发抚恤金17.9万元,年人均355元。1958~1990年,支出残废抚恤金165.3万元,抚恤9333人次。
表24-5 1957~1990年抚恤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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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牺牲病故抚恤 │残废抚恤 │备注│
│ ├────┬──────┬─────┼────┬──────┬─────┤ │
│ │抚恤人数│支出款数(元)│年人均(元)│抚恤人数│支出款数(元)│年人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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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26 │5174 │19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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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26 │2600 │100 │116 │11403 │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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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27 │2800 │104 │- │332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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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2 │410 │205 │- │323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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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2 │480 │240 │200 │16917 │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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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5 │1100 │220 │168 │18024 │1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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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3 │690 │230 │233 │18330 │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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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2 │590 │295 │233 │18246 │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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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5 │1920 │385 │445 │22665 │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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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1 │200 │200 │445 │24859 │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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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2 │491 │245 │444 │19553 │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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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3 │840 │280 │446 │24095 │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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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5 │1130 │226 │461 │50307 │1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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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 │- │493 │53852 │109 │ │
├──┼────┼──────┼─────┼────┼──────┼─────┼──┤
│1980│8 │4530 │566 │490 │66682 │136 │ │
├──┼────┼──────┼─────┼────┼──────┼─────┼──┤
│1981│10 │4550 │455 │494 │67237 │136 │ │
├──┼────┼──────┼─────┼────┼──────┼─────┼──┤
│1982│7 │2250 │321 │495 │67990 │1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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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4 │2400 │600 │502 │65759 │1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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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4 │2590 │647 │501 │86804 │1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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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 │- │514 │113000 │220 │ │
├──┼────┼──────┼─────┼────┼──────┼─────┼──┤
│1986│10 │8000 │800 │518 │146000 │281 │ │
├──┼────┼──────┼─────┼────┼──────┼─────┼──┤
│1987│12 │12000 │1000 │524 │142000 │2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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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5 │3000 │600 │547 │183000 │334 │ │
├──┼────┼──────┼─────┼────┼──────┼─────┼──┤
│1989│12 │10000 │833 │559 │192000 │343 │ │
├──┼────┼──────┼─────┼────┼──────┼─────┼──┤
│1990│11 │12000 │1090 │504 │179000 │3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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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缺1968~1975年及1977年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