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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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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初期,干部、职工退休没有具体规定。1952年,国家规定: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工龄满25年(女年满20年)可以退休。退休金按原工资的50~70%发放。1955年,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秘字(55)245号文)规定: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工作年限满15年,可以退休。退休费按工作年限发放原工资的60~80%。1958年2月,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一、男满60岁,女满55岁,连续工龄5年,一般工龄男20年,女15年可以退休。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发本人标准工资的50%;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15年以上者,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5%;二、男满50岁,女满45岁,连续工龄5年,一般工龄15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医院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可以退休。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40%;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50%;15年以上的为60%;三、专业从事革命工作满20年,因身体衰弱不能继续工作而自愿退休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四、工人职员因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丧失劳动能力需人扶助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5%;不需人扶助的发60%;五、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男满55岁,女满45岁,连续工龄5年,一般工龄男20年,女15年可以退休。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发本人标准工资的50%,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15年以上者为75%。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可以退休。退休费按工作年限发放原工资的60~90%。干部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费2500元,工人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费300元。
微山县从1958年开始办理干部、职工退休手续,至1990年,全县共为714名干部办理了退休手续。1980~1990年,全县共为2344名职工办理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