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福利待遇 资料库:微山县地情库 章节:微山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section/1/article/58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section/1/article/58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福利费  根据县财政部门规定,福利费主要用于干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因工(公)残废补助、死亡丧葬补助、医疗卫生补助、计划生育补助,以及公共福利事业补助等开支。
    1965年以前,企业单位的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发放,1978~1982年,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发放。1982年后,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1%提取发放。行政事业单位的福利费,1978年前与企业一样,按工资总额的2.5%发放;1978年后,行政事业单位的福利费高于企业单位的福利费。1978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支付福利费76.9万元,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2.1%。1981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支付福利费161.1万元,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6.2%。1983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支付福利费247万元,相当于工资总额的22.3%。1990年,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共支付福利费651.3万元。
    公费医疗  公费医疗自1953年建县起实行。工作人员在患病就医时,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国家或企业负担。病人只负担挂号费和部分滋补营养费。1974年元月17日,微山县革命委员会贯彻国务院科教组、卫生部、财政部联合通知精神,健全了各级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划定了公费医疗的范围,对实行公费医疗的人数进行了清理,凡符合当地卫生行政机关公费医疗条件的,由公费医疗管理办事机构发给公费医疗症。职工持证到指定医院或门诊部诊疗。1977年3月28日,微山县革命委员会根据《山东省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若干规定》,下发了(77)19号文,制定了“两定”、“三把关”、“五不报销”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两定”即定医疗机构、定医生;“三把关”即医生处方把关,药房计价把关,财务报帐把关;“五不报销”即自请医生药费不报,指名要药不报,属规定的自费药不报,不经指定医疗单位批准转诊的不报,手续不符的不报。1981年以后,公费医疗多采取医疗费包干形式。各系统执行情况不一,一般职工每月随工资领取2~3元医疗费,在不住院的情况下,不再报销药费。如有重病必须住院者,须持医院证明并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报销。不但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也可享受公费医疗。职工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50%。

    表23-5  1990年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保险福利费用构成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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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医疗  │丧葬抚│生活困│文体宣│集体福│集体福│计划生│上下班│洗理卫│其它│
│                    │      │卫生费│恤救济│难补助│传费  │利事业│利设施│育补贴│交通费│生费  │    │
│                    │      │      │费    │      │      │补贴费│费    │      │补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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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651.3 │249.2 │16.4  │17.5  │18.9  │28.7  │69.4  │19.1  │64.8  │128.4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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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民所有制      │594.1 │224.8 │15.3  │14.6  │18.6  │26.8  │69.1  │16.9  │58.7  │114.6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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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地方属        │559.2 │207.7 │14.5  │13.6  │17.1  │26.8  │67.3  │15.7  │56.6  │106.6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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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企事业机关分:    │594.1 │224.8 │15.3  │14.6  │18.6  │26.8  │69.1  │16.9  │58.7  │114.6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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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单位          │213.6 │95.6  │8.8   │11.7  │6.5   │1.2   │2.8   │6.1   │22.3  │35.4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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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业单位          │108.1 │29.6  │3.0   │0.2   │1.3   │11.8  │2.9   │4.6   │12.9  │39.9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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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关单位          │272.4 │99.6  │3.5   │2.7   │10.8  │13.8  │63.4  │6.2   │23.5  │39.3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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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民经济行业分:  │594.1 │224.8 │15.3  │14.6  │18.6  │26.8  │69.1  │16.9  │58.7  │114.6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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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林、牧、渔、  │15.5  │5.0   │0.2   │0.1   │0.2   │0.4   │-     │0.3   │2.6   │6.2   │0.5 │
│水利业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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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业              │127.7 │52.6  │7.9   │9.1   │4.2   │0.6   │0.7   │3.2   │12.1  │20.5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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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邮电业      │11.3  │5.8   │-     │0.7   │0.6   │-     │0.5   │0.2   │1.1   │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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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饮、物资供销  │50.6  │26.0  │0.2   │1.6   │0.7   │0.6   │0.1   │1.9   │7.0   │7.3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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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地产、公用事业  │1.0   │0.3   │-     │-     │-     │-     │-     │0.1   │0.2   │0.3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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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卫生体育事业      │26.0  │5.9   │1.2   │0.1   │1.1   │3.6   │2.9   │1.9   │0.7   │7.5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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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教育、文化广播事业│65.1  │18.1  │1.6   │-     │-     │7.8   │-     │2.2   │9.4   │25.8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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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科研              │1.1   │0.4   │-     │-     │-     │-     │-     │0.1   │0.1   │0.4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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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金融、保险业      │23.4  │11.1  │0.7   │0.3   │1.0   │-     │1.5   │0.8   │2.0   │4.9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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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机关团体         │272.4 │99.6  │3.5   │2.7   │10.8  │13.8  │63.4  │6.2   │23.5  │39.3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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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所有制单位  │57.2  │24.4  │1.1   │2.9   │0.3   │1.9   │0.3   │2.2   │6.1   │13.8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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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山县公费医疗费用随着国家财政政策的变化而变化。1954年,全县有969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公费医疗费总额为1.7万元,人均17.54元。1964年,全县有1871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公费医疗费总额为76486元,人均40.88元。1970~1972年,国家把大部分企事业单位下放到地方管理,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短收或超支由地方自求平衡。这一政策调动了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医疗费支出也有所降低。1970年,全县有2350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公费医疗费总额为2.8万元,人均11.91元,比1964年降低28.97元。1973~1975年,贯彻《关于财政银行工作几项改革试行意见的报告》,致使医疗费一度膨胀。1975年,全县有2744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公费医疗费总额为10.06万元,人均36.66元,比1970年提高24.66元。1978年,全县有3150人享受公费医疗,公费医疗费总额为5.9万元,人均18.73元。1985年,全县有6256人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总额为44.7万元,人均71.45元。1990年,全县有7999人享受公费医疗,公费医疗费总额为116.9万元,人均146.14元。
    假日  探亲假。1958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微山县人民政府按照这一规定,妥善安排了职工探亲。工人、职员同父母、配偶分居两地而又不能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探亲的,每年享受12天的探亲假,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1981年3月,微山县按照济宁地区的指示精神,对节假日进行了调整。凡工作满1年的固定工,探望配偶1年1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1年1次,假期20天;如自愿2年探亲1次的,假期45天。
    婚、丧假。婚假一般1~3天。1983年起,对实行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干部、职工给结婚假日15天。丧假一般1~3天。假期工资照发。
    产假。女工作人员产前产后共给假期56天。1981年4月1日,微发(81)第19号文规定:女性25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者,增加产假4周,工资照发。1983年元月2日,微发(1983)1号文规定:晚育(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并只生1个孩子的产假增加到半年。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未满因本单位工作需要提前上班者,可每月增发本人保健费10~15元,直至产假期满为止。
    病假。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假期中除享受公费医疗外,6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6个月以上者按病假工资比例发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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