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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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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 根据县财政部门规定,福利费主要用于干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因工(公)残废补助、死亡丧葬补助、医疗卫生补助、计划生育补助,以及公共福利事业补助等开支。
1965年以前,企业单位的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发放,1978~1982年,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发放。1982年后,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1%提取发放。行政事业单位的福利费,1978年前与企业一样,按工资总额的2.5%发放;1978年后,行政事业单位的福利费高于企业单位的福利费。1978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支付福利费76.9万元,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2.1%。1981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支付福利费161.1万元,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6.2%。1983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支付福利费247万元,相当于工资总额的22.3%。1990年,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共支付福利费651.3万元。
公费医疗 公费医疗自1953年建县起实行。工作人员在患病就医时,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国家或企业负担。病人只负担挂号费和部分滋补营养费。1974年元月17日,微山县革命委员会贯彻国务院科教组、卫生部、财政部联合通知精神,健全了各级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划定了公费医疗的范围,对实行公费医疗的人数进行了清理,凡符合当地卫生行政机关公费医疗条件的,由公费医疗管理办事机构发给公费医疗症。职工持证到指定医院或门诊部诊疗。1977年3月28日,微山县革命委员会根据《山东省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若干规定》,下发了(77)19号文,制定了“两定”、“三把关”、“五不报销”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两定”即定医疗机构、定医生;“三把关”即医生处方把关,药房计价把关,财务报帐把关;“五不报销”即自请医生药费不报,指名要药不报,属规定的自费药不报,不经指定医疗单位批准转诊的不报,手续不符的不报。1981年以后,公费医疗多采取医疗费包干形式。各系统执行情况不一,一般职工每月随工资领取2~3元医疗费,在不住院的情况下,不再报销药费。如有重病必须住院者,须持医院证明并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报销。不但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也可享受公费医疗。职工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50%。

表23-5 1990年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保险福利费用构成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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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医疗 │丧葬抚│生活困│文体宣│集体福│集体福│计划生│上下班│洗理卫│其它│
│ │ │卫生费│恤救济│难补助│传费 │利事业│利设施│育补贴│交通费│生费 │ │
│ │ │ │费 │ │ │补贴费│费 │ │补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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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651.3 │249.2 │16.4 │17.5 │18.9 │28.7 │69.4 │19.1 │64.8 │128.4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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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民所有制 │594.1 │224.8 │15.3 │14.6 │18.6 │26.8 │69.1 │16.9 │58.7 │114.6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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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地方属 │559.2 │207.7 │14.5 │13.6 │17.1 │26.8 │67.3 │15.7 │56.6 │106.6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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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企事业机关分: │594.1 │224.8 │15.3 │14.6 │18.6 │26.8 │69.1 │16.9 │58.7 │114.6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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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单位 │213.6 │95.6 │8.8 │11.7 │6.5 │1.2 │2.8 │6.1 │22.3 │35.4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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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业单位 │108.1 │29.6 │3.0 │0.2 │1.3 │11.8 │2.9 │4.6 │12.9 │39.9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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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关单位 │272.4 │99.6 │3.5 │2.7 │10.8 │13.8 │63.4 │6.2 │23.5 │39.3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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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民经济行业分: │594.1 │224.8 │15.3 │14.6 │18.6 │26.8 │69.1 │16.9 │58.7 │114.6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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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林、牧、渔、 │15.5 │5.0 │0.2 │0.1 │0.2 │0.4 │- │0.3 │2.6 │6.2 │0.5 │
│水利业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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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业 │127.7 │52.6 │7.9 │9.1 │4.2 │0.6 │0.7 │3.2 │12.1 │20.5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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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邮电业 │11.3 │5.8 │- │0.7 │0.6 │- │0.5 │0.2 │1.1 │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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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饮、物资供销 │50.6 │26.0 │0.2 │1.6 │0.7 │0.6 │0.1 │1.9 │7.0 │7.3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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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地产、公用事业 │1.0 │0.3 │- │- │- │- │- │0.1 │0.2 │0.3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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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卫生体育事业 │26.0 │5.9 │1.2 │0.1 │1.1 │3.6 │2.9 │1.9 │0.7 │7.5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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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教育、文化广播事业│65.1 │18.1 │1.6 │- │- │7.8 │- │2.2 │9.4 │25.8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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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科研 │1.1 │0.4 │- │- │- │- │- │0.1 │0.1 │0.4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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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金融、保险业 │23.4 │11.1 │0.7 │0.3 │1.0 │- │1.5 │0.8 │2.0 │4.9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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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机关团体 │272.4 │99.6 │3.5 │2.7 │10.8 │13.8 │63.4 │6.2 │23.5 │39.3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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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所有制单位 │57.2 │24.4 │1.1 │2.9 │0.3 │1.9 │0.3 │2.2 │6.1 │13.8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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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公费医疗费用随着国家财政政策的变化而变化。1954年,全县有969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公费医疗费总额为1.7万元,人均17.54元。1964年,全县有1871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公费医疗费总额为76486元,人均40.88元。1970~1972年,国家把大部分企事业单位下放到地方管理,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短收或超支由地方自求平衡。这一政策调动了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医疗费支出也有所降低。1970年,全县有2350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公费医疗费总额为2.8万元,人均11.91元,比1964年降低28.97元。1973~1975年,贯彻《关于财政银行工作几项改革试行意见的报告》,致使医疗费一度膨胀。1975年,全县有2744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公费医疗费总额为10.06万元,人均36.66元,比1970年提高24.66元。1978年,全县有3150人享受公费医疗,公费医疗费总额为5.9万元,人均18.73元。1985年,全县有6256人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总额为44.7万元,人均71.45元。1990年,全县有7999人享受公费医疗,公费医疗费总额为116.9万元,人均146.14元。
假日 探亲假。1958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微山县人民政府按照这一规定,妥善安排了职工探亲。工人、职员同父母、配偶分居两地而又不能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探亲的,每年享受12天的探亲假,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1981年3月,微山县按照济宁地区的指示精神,对节假日进行了调整。凡工作满1年的固定工,探望配偶1年1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1年1次,假期20天;如自愿2年探亲1次的,假期45天。
婚、丧假。婚假一般1~3天。1983年起,对实行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干部、职工给结婚假日15天。丧假一般1~3天。假期工资照发。
产假。女工作人员产前产后共给假期56天。1981年4月1日,微发(81)第19号文规定:女性25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者,增加产假4周,工资照发。1983年元月2日,微发(1983)1号文规定:晚育(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并只生1个孩子的产假增加到半年。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未满因本单位工作需要提前上班者,可每月增发本人保健费10~15元,直至产假期满为止。
病假。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假期中除享受公费医疗外,6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6个月以上者按病假工资比例发给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