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县初期,干部管理执行县委统一领导,组织部统一管理,县府人事部门协助管理的干部管理制度。县委组织部直接管理党、群干部及其他暂无专门机构管理的干部,负责干部调配、培养、考核等工作。县府人事部门只是协助工作,管理政府一般干部,负责工薪、福利等工作。
1957年,根据全国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3次会议通过的《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贯彻中央“分级管理干部和党的基层组织”精神,建立县委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制度,对干部实行党委和政府分别管理制。党委和组织部下管两级党群干部;各级政府和各单位人事部门下管两级行政干部职工。“文化大革命”初期,县人事监察局被撤销,人事工作由县革委统一领导,各公社的人事工作也和其他工作一样,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人事工作由公社革委会代管,无专人负责。
1976年,微山县革委人事局成立,人事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1984年,干部管理制度改革,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党政机关原则上由原来的“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根据中央和省市改革管理体制的指示,本着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微山县委于1984年10月下发《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的意见》,对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党组、人事局管理干部的权限作了较大调整,下放了部分干部管理权限:原由县委管理的县委各部委办秘书、干事、组织员、纪律检查员、理论教员、辅导员,交组织部代管;原由县委管理的部分副局级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交给县政府党组管理;原由县委管理的副局级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党政副职,下放给各主管委局党组管理;原属组织部管理的股级干部、管区党总支书记、村党支部书记下放给各镇党委、各主管委局党组管理;原属县政府党组管理的股级干部,下放给各乡镇党委、各主管委局党组管理,不设党组的委办局所属科员级干部由人事局代管。干部管理权限调整后,县委管理的干部比原来减少了35%;县政府党组管理的干部比原来减少了93%;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比原来减少了70%。县委书记、副书记、县长、副县长;县人大主任、副主任;县政协主席、副主席;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济宁市委管理。1986年3月29日,微山县委下达《关于管理工作情况和今后的意见》,对干部管理权限再次作了适当调整:(1)将各乡、镇党委纪律检查员由原来各乡镇党委管理改为县委管理;(2)将局级厂矿的党政副职、工会主席由原来县经委党组管理改为县政府党组管理,报县委备案;(3)将各乡镇党委组织委员(干事),由原来各乡镇党委管理改为县委组织部管理;(4)县直各委办局和局级企事业单位的人事股长(政工科长)的任免,要征得组织部、人事局同意,报县人事局备案。同年5月,根据“上级党委只管少数大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的精神,县委公布了《中共微山县委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该表进一步明确了干部管理权限,使干部管理上的分层管理日臻完善。
第二节 管理制度
建县初期,干部管理执行县委统一领导,组织部统一管理,县府人事部门协助管理的干部管理制度。县委组织部直接管理党、群干部及其他暂无专门机构管理的干部,负责干部调配、培养、考核等工作。县府人事部门只是协助工作,管理政府一般干部,负责工薪、福利等工作。
1957年,根据全国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3次会议通过的《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贯彻中央“分级管理干部和党的基层组织”精神,建立县委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制度,对干部实行党委和政府分别管理制。党委和组织部下管两级党群干部;各级政府和各单位人事部门下管两级行政干部职工。“文化大革命”初期,县人事监察局被撤销,人事工作由县革委统一领导,各公社的人事工作也和其他工作一样,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人事工作由公社革委会代管,无专人负责。
1976年,微山县革委人事局成立,人事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1984年,干部管理制度改革,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党政机关原则上由原来的“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根据中央和省市改革管理体制的指示,本着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微山县委于1984年10月下发《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的意见》,对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党组、人事局管理干部的权限作了较大调整,下放了部分干部管理权限:原由县委管理的县委各部委办秘书、干事、组织员、纪律检查员、理论教员、辅导员,交组织部代管;原由县委管理的部分副局级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交给县政府党组管理;原由县委管理的副局级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党政副职,下放给各主管委局党组管理;原属组织部管理的股级干部、管区党总支书记、村党支部书记下放给各镇党委、各主管委局党组管理;原属县政府党组管理的股级干部,下放给各乡镇党委、各主管委局党组管理,不设党组的委办局所属科员级干部由人事局代管。干部管理权限调整后,县委管理的干部比原来减少了35%;县政府党组管理的干部比原来减少了93%;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比原来减少了70%。县委书记、副书记、县长、副县长;县人大主任、副主任;县政协主席、副主席;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济宁市委管理。1986年3月29日,微山县委下达《关于管理工作情况和今后的意见》,对干部管理权限再次作了适当调整:(1)将各乡、镇党委纪律检查员由原来各乡镇党委管理改为县委管理;(2)将局级厂矿的党政副职、工会主席由原来县经委党组管理改为县政府党组管理,报县委备案;(3)将各乡镇党委组织委员(干事),由原来各乡镇党委管理改为县委组织部管理;(4)县直各委办局和局级企事业单位的人事股长(政工科长)的任免,要征得组织部、人事局同意,报县人事局备案。同年5月,根据“上级党委只管少数大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的精神,县委公布了《中共微山县委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该表进一步明确了干部管理权限,使干部管理上的分层管理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