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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职工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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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县以来,职工调配一般坚持以下原则:(1)局部服从整体;(2)调配要保证生产第一线有足够、精干的劳动力,不得无故将生产第一线人员调往非生产部门;(3)劳动力的余缺调剂,按照先内后外,先近后远的原则,尽量从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解决,减少远距离调动;(4)夫妻两地分居时间较长,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多病身边无人照顾的,在可能的情况下优先解决。调动方向,一般坚持大城市就中小城市,沿海就内地,内地就边疆,城镇就农村的原则;(5)凡编制定员已经满员的单位,一般不得调入职工。集体所有制职工,原则上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6)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临时工、季节工以及计划外用工不能调动。
职工调配分为县内企事业间调配,县外市内调配,市外省内调配,各省、市、自治区之间调配。调动手续及审批权限,各个时期都有所不同。1953~1958年,在县以内、地专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调配工作,由地专、县劳动(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主管部门负责。1959~1964年,省、市、自治区之间的职工调动,报省劳动部门审查批准。省内地、市之间调动和市内县之间调动,报地区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县内调动,报县劳动局批准。1965~1977年,跨省、市调动的工人,由主管部门自行决定。1978~1983年,凡从县外调入或从县内调出的工人,一律报经地(市)劳动局批准。从外省、市调入县内的工人,报请省级劳动部门批准。县直各单位的工人调动,一律由县劳动局批准。县内本系统之间职工调动,由本系统直接办理调动手续。1984年,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凡企业中四级以上的技术工人调出县外的,须经县劳动局和县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调出。1985年,济宁市劳动局印发《关于下放工人调动审批权限的通知》。《通知》规定:市范围内的工人调往驻济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外省、市、区的以及外省、市、区驻济单位的,由各区、县劳动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审批办理。集体所有制单位,需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须报经市劳动局审批。
1979年前,职工调配无系统数据。1979~1990年,微山县从外省调入职工310人,调往外省286人;从省内外地(市)调入796人,调往省内外地(市)852人,从地(市)内县外调入1886人,调往地(市)内县外168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