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司法机构 资料库:微山县地情库 章节:微山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section/1/article/55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section/1/article/55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司法行政工作原由县法院执行。1980年11月24日,成立微山县革命委员会司法局。司法局受县革委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双重领导。
    1981年元月1日,微山县革命委员会司法局改称微山县司法局,有局长1人,其他工作人员7人。3月,设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隶属于司法局。同时,在公社设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站,在村及厂矿企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1982年,工作人员增至14人。1989年,县司法局原办公室分设为人秘、宣传、基层工作3个职能股。1990年,县司法局有局长1人,副局长2人,工作人员21人,分设法律顾问处、公证处、人秘股、宣传股、基层工作股。各乡镇设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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