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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案件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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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县法院遵照上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指示,复查1953~1961年所审结的刑事案件。这次主要复查1955年第二次镇反中和“大跃进”中出现的冤、假、错案。1953~1961年,县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2512件,经过分析研究需复查的464件。经过复查,维持原判的413件,占89%;改判无罪释放的21件,减轻刑罚的30件。
1965年,复查1962~1965年审结的刑事案件。经复查宣告无罪的1件,建议提前释放的3件;改判免刑的4件,减轻刑罚的4件,加重刑罚的1件,可判可不判的3件。
1978年,案件复查工作全面展开,至1980年,共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各类刑事案件357件396人。经过复查,维持原判的260件290人,维持原判案件占复查总数的73%,改判的97件106人,改判案件占复查总数的27%。在改判案件中,其中改判无罪的61件67人,改判免刑的2件2人,改判减刑的30件31人,改判改变性质刑期不变的1件1人,改判加重刑罚的1件1人,其他2件2人。
1981年,复查1968年以前的刑事申诉案件142件145人,经过复查,维持原判的129件132人,维持原判案件占复查案件的90.85%,改判的13件13人,改判案件占复查案件的9.15%。在改判案件中,改判无罪的9件9人,改判免刑的3件3人,其他1件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