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院初期,在民事审判中,婚姻等家庭案件的审判所占比例较大。1953~1964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065件,其中婚姻案件1557件,占审结民事案件的75.4%。婚姻案件较多的原因主要是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后,男女青年的觉悟提高,要求婚姻自主,废除封建包办婚姻的增多。1965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21件,其中婚姻案件105件,占民事案件的87%。
“文化大革命”期间,不少民事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使民事案件减少。1966~1976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282件,其中婚姻案件764件,占民事案件的59.6%;抚养、赡养、继承案件46件,占民事案件的3.6%;房屋、宅基地、赔偿、债务等财产权益案件472件,占民事案件的37%。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审判工作走向正轨。1977~1990年,共审结民事案件2944件。其中婚姻案件1599件,占民事案件的54.3%;抚养、赡养、继承案件90件,占3%;房屋、宅基地等财产权益案件1255件,占43%。在审结的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2369件,占80.5%;判决556件,占18.9%;移送、终止处理的19件,占0.7%。
1953~1990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6412件。其中,调解结案的5584件,占87.1%;经过工作后撤诉的90件,占1.4%;移送、终止处理的30件,占0.5%;判决的708件,占11%。在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4025件,占民事案件的63%;扶养、赡养、继承案件168件,占2.6%;房产、宅基地、债务、赔偿等财产权益案件2140件,占33%;其他案件79件,占1.2%。
第四节 民事审判
建院初期,在民事审判中,婚姻等家庭案件的审判所占比例较大。1953~1964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065件,其中婚姻案件1557件,占审结民事案件的75.4%。婚姻案件较多的原因主要是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后,男女青年的觉悟提高,要求婚姻自主,废除封建包办婚姻的增多。1965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21件,其中婚姻案件105件,占民事案件的87%。
“文化大革命”期间,不少民事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使民事案件减少。1966~1976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282件,其中婚姻案件764件,占民事案件的59.6%;抚养、赡养、继承案件46件,占民事案件的3.6%;房屋、宅基地、赔偿、债务等财产权益案件472件,占民事案件的37%。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审判工作走向正轨。1977~1990年,共审结民事案件2944件。其中婚姻案件1599件,占民事案件的54.3%;抚养、赡养、继承案件90件,占3%;房屋、宅基地等财产权益案件1255件,占43%。在审结的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2369件,占80.5%;判决556件,占18.9%;移送、终止处理的19件,占0.7%。
1953~1990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6412件。其中,调解结案的5584件,占87.1%;经过工作后撤诉的90件,占1.4%;移送、终止处理的30件,占0.5%;判决的708件,占11%。在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4025件,占民事案件的63%;扶养、赡养、继承案件168件,占2.6%;房产、宅基地、债务、赔偿等财产权益案件2140件,占33%;其他案件79件,占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