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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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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人民法院建立时,全国已顺利完成第一次镇压反革命工作。1955年起,开始第二次“镇反”运动,继续打击反革命分子,以及杀人、纵火、贪污、盗窃等社会危险分子。公、检、法于1955年8月上旬统一成立“镇反”联合办公室。8月25日和11月4日进行两次大搜捕,捕获一批反革命分子。在党的政策感召下,123名反革命分子和普通刑事犯罪分子向人民政府投案自首。1954~1957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058件。
1958年,县提出“审判大跃进”的口号,1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114件。由于在审案中只求结案率,忽略了质量,造成不少冤、假、错案。1962年开始,严格执行审判程序,纠正了“审判大跃进”的做法。1962年比1961年前刑事案件的年平均结案数减少67%,结案率为90%。1958~1965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463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审判再次受到影响。1966~1976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77件,以后复查,发现冤、假、错案率竟达27%。1978年后,对上述冤、假、错案陆续予以纠正。
1977~1982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94件,结案率94%。1983年8月,县人民法院遵照《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对流氓集团、杀人、纵火、强奸、抢劫、重大盗窃等几个方面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从严进行打击。至年底,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95件,135人。审结案件86件,110人,结案率90.5%。审结案件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1人,占19.1%;判处5~9年徒刑的33人,占30%;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37人,占33.6%;判处拘役和免于刑事处分的各1人,各占1%;作其他处理的17人,占15.5%。1984~1986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71件,判决人犯193人。3年严打期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63件,判决人犯318名。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后,社会综合治安管理进一步加强。
1953~1990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865件,判决人犯532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