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1953年,司法审判工作由湖区工委及湖区公安局兼理。
1953年10月,微山县人民法院建立,编制6人。其中副院长1人,庭长、副庭长各1人,审判员、接待员、秘书各1人。县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接待室、办公室。12月,县法院设4个巡回普选法庭,1955年撤销。1956年,设南阳法庭,1958年10月,南阳法庭迁址于鲁桥后改为鲁桥法庭。1959年元月,公、检、法合并,由政法小组统一行使其职权。8月公、检、法从政法小组析出,恢复建制,各自独立。1962年10月31日,成立韩庄人民法庭。1967年3月,公、检、法再次合并,称微山县革命委员会政法办公室。1968年2月5日,政法办公室实行军管,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微山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军管小组统一行使公、检、法职权。1972年,成立塘湖人民法庭。1973年5月,撤销军管,微山县人民法院恢复建制。1979年设经济审判庭,1982年设刑事审判二庭,专司审判监督和案件复查。1983年,成立两城法庭。1988年,设城关、傅村2处法庭,接待室、刑二庭合并成立告诉申诉审判庭。1989年6月,成立行政审判庭。同时,设留庄、高楼、赵庙、南阳(第二次成立)4处法庭。1990年,成立执行庭、政研室、政工科3个庭室。同时,设马坡、彭口闸2处法庭。
1990年,县人民法院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执行庭、办公室、政工科、政研室等9个庭室。下设鲁桥、韩庄、塘湖、欢城、两城、城关、傅村、留庄、高楼、赵庙、南阳、马坡、彭口闸13处基层人民法庭。共有干警81人。
第一节 审判机构
1949~1953年,司法审判工作由湖区工委及湖区公安局兼理。
1953年10月,微山县人民法院建立,编制6人。其中副院长1人,庭长、副庭长各1人,审判员、接待员、秘书各1人。县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接待室、办公室。12月,县法院设4个巡回普选法庭,1955年撤销。1956年,设南阳法庭,1958年10月,南阳法庭迁址于鲁桥后改为鲁桥法庭。1959年元月,公、检、法合并,由政法小组统一行使其职权。8月公、检、法从政法小组析出,恢复建制,各自独立。1962年10月31日,成立韩庄人民法庭。1967年3月,公、检、法再次合并,称微山县革命委员会政法办公室。1968年2月5日,政法办公室实行军管,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微山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军管小组统一行使公、检、法职权。1972年,成立塘湖人民法庭。1973年5月,撤销军管,微山县人民法院恢复建制。1979年设经济审判庭,1982年设刑事审判二庭,专司审判监督和案件复查。1983年,成立两城法庭。1988年,设城关、傅村2处法庭,接待室、刑二庭合并成立告诉申诉审判庭。1989年6月,成立行政审判庭。同时,设留庄、高楼、赵庙、南阳(第二次成立)4处法庭。1990年,成立执行庭、政研室、政工科3个庭室。同时,设马坡、彭口闸2处法庭。
1990年,县人民法院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执行庭、办公室、政工科、政研室等9个庭室。下设鲁桥、韩庄、塘湖、欢城、两城、城关、傅村、留庄、高楼、赵庙、南阳、马坡、彭口闸13处基层人民法庭。共有干警8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