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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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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以前及“文化大革命”中,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由公安机关办理。人民检察院存在期间,依法行使刑事检察监督权,逐步担负起法律赋予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业务。
1955年8月~1967年2月,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60起353人。经审查决定向法院起诉的220起310人,免予起诉和不起诉的40起43人。出席法院公判庭支持公诉案件220次。1978年5月~1990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725起1015人。经审查决定向法院起诉的654起885人,免予起诉和不起诉的71起130人。出席法院公判支持公诉案件650次。
1955年8月~1967年2月,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07起20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05起199人,不批准逮捕2起4人。1978年5月~1990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730起116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648起1023人,不批准逮捕82起1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