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8月22日,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建立,内设秘书、批捕两个组,有副检察长1人(检察长缺职),工作人员6人。
1959年元月,公、检、法合并,由政法小组统一行使其职权。8月,公、检、法从政法小组析出,恢复建制,各自独立。是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微山县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配主任、副主任各1人。
1967年3月,公、检、法再次合并,称微山县革命委员会政法办公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被撤销。1968年2月5日,政法办公室实行军管,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微山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军管小组统一行使公、检、法职权。1973年5月,撤销军管,县公安局恢复建制,代行检察权。
1978年4月,恢复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建制。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工作人员8人。分设批捕组、起诉组、法纪检察组、监所检察组和办公室。1980年,县检察院增设经济检察组。全院增至29人。1981年9月19日,县检察院恢复人民检察委员会。1982年3月,检察院改组为科,设有批捕科、起诉科、法纪科、经济科、监所科和办公室。1984年4月,检察院增设政工、控申科。全院共有工作人员42人。1990年,县检察院增至48人,分设办公室、批捕科、起诉科、控申科、经济科、法纪科、监所科、技术科、政工科、政研室、税检室等11个科室。
第一节 检察机构
1955年8月22日,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建立,内设秘书、批捕两个组,有副检察长1人(检察长缺职),工作人员6人。
1959年元月,公、检、法合并,由政法小组统一行使其职权。8月,公、检、法从政法小组析出,恢复建制,各自独立。是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微山县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配主任、副主任各1人。
1967年3月,公、检、法再次合并,称微山县革命委员会政法办公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被撤销。1968年2月5日,政法办公室实行军管,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微山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军管小组统一行使公、检、法职权。1973年5月,撤销军管,县公安局恢复建制,代行检察权。
1978年4月,恢复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建制。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工作人员8人。分设批捕组、起诉组、法纪检察组、监所检察组和办公室。1980年,县检察院增设经济检察组。全院增至29人。1981年9月19日,县检察院恢复人民检察委员会。1982年3月,检察院改组为科,设有批捕科、起诉科、法纪科、经济科、监所科和办公室。1984年4月,检察院增设政工、控申科。全院共有工作人员42人。1990年,县检察院增至48人,分设办公室、批捕科、起诉科、控申科、经济科、法纪科、监所科、技术科、政工科、政研室、税检室等11个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