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六节 监所管理 资料库:微山县地情库 章节:微山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section/1/article/53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83/section/1/article/53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预审  1954年3月,县公安局设立执行股,负责执行拘留、逮捕、深挖余罪、扩大侦察线索、案件的审结移诉等任务。1955年7月,执行股改为预审股,主要负责制作逮捕罪犯报告书,将报告书连同案卷材料交检察院,批准后,预审股凭逮捕证捕人。罪犯被捕后,仍由预审股执行24小时内讯问制度。案件审结后,移诉检察院。1956年,预审股拘留、提审罪犯时,凭拘留证、提审证进行。1958年,通过预审破获各类案件20余起,扩大线索400余条。1959年1月~1962年2月,预审股共审理各类罪犯863人。其中逮捕556人,刑事拘留307人。“文化大革命”期间,预审工作遭到破坏,冤、假、错案倍出。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审理政治、刑事案件依据“两法”规定的刑罚程序进行。1981年,预审股受理的案件,平均审结时间为28天,最短的只有2天。1984年,通过预审扩大线索130条,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70余起,抓获违法犯罪分子16人,其中依法逮捕10人,追缴赃款及赃物折款计1.32万元。是年,慑于法律的威严有14名犯罪分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989年,通过预审破获执法人员营私舞弊案1起,纠正错案1起。

    表22-2  1980~1990年预审部门审理刑事案件情况表
┌────┬──────┬────┬────┬───┬────┬──────┬────┬───┐
│项目年度│受理刑事案件│拘捕罪犯│年底审结│审结率│平均审结│其中刑事拘留│刑事拘留│转捕率│
│        │(起)        │(名)    │(起)    │(%)   │时间(天)│(起)        │(人)    │(%)   │
├────┼──────┼────┼────┼───┼────┼──────┼────┼───┤
│1980    │29          │39      │28      │96.6  │-       │-           │-       │-     │
├────┼──────┼────┼────┼───┼────┼──────┼────┼───┤
│1981    │48          │65      │44      │91.67 │28      │25          │42      │74.3  │
├────┼──────┼────┼────┼───┼────┼──────┼────┼───┤
│1982    │40          │61      │38      │95    │43      │15          │16      │81.25 │
├────┼──────┼────┼────┼───┼────┼──────┼────┼───┤
│1983    │110         │174     │110     │100   │-       │-           │19      │85    │
├────┼──────┼────┼────┼───┼────┼──────┼────┼───┤
│1984    │92          │166     │88      │95.7  │24.7    │21          │21      │95    │
├────┼──────┼────┼────┼───┼────┼──────┼────┼───┤
│1985    │55          │107     │55      │100   │29.3    │19          │19      │100   │
├────┼──────┼────┼────┼───┼────┼──────┼────┼───┤
│1986    │20          │31      │20      │100   │40      │9           │15      │100   │
├────┼──────┼────┼────┼───┼────┼──────┼────┼───┤
│1987    │42          │61      │42      │100   │30.2    │15          │17      │100   │
├────┼──────┼────┼────┼───┼────┼──────┼────┼───┤
│1988    │48          │70      │48      │100   │26      │19          │30      │100   │
├────┼──────┼────┼────┼───┼────┼──────┼────┼───┤
│1989    │66          │115     │66      │100   │26.4    │33          │53      │98.1  │
├────┼──────┼────┼────┼───┼────┼──────┼────┼───┤
│1990    │80          │134     │80      │100   │23.1    │43          │73      │98.6  │
└────┴──────┴────┴────┴───┴────┴──────┴────┴───┘

    看守所  1950年,湖区公安局成立后,设羁押所,有监室3间,用于看押匪特、反革命、刑事犯等。微山县公安局成立后,设看守所。1954年,增建监室3间,面积74.75平方米,容纳罪犯70人。是年,还借用旧房3间作监室,弥补监室不足。看守所有所长1人,看守员(兼管帐目)1人,炊事员1人。犯人伙食按供给标准调剂,粮食有高粱、黄豆、玉米、小麦、谷子等。监室内始终保持清洁卫生,让犯人经常洗衣、晒被褥、理发、剪指甲。看守所还组织犯人搞生产创收。1955年收入3187.3元,生活自给率达到60%以上。1956年开始,收押罪犯凭逮捕证、拘留证,提审犯人凭提审证。1958年,看守所建砖厂1处,组织犯人生产建房用砖,创收近万元。1959年1月~1962年2月,收押逮捕、刑事拘留犯人863人。1963年,停止生产创收,在押犯实行粮食供给制。1965年,在原看守所基础上新建一字形看守所1处,有监室11间,使用面积111.5平方米,羁押犯人70名。1972年,在押犯月伙食费9元,粮油供应享受居民生活标准,每逢节日改善生活。1980年,公、检、法、司4长定期轮流给犯人上政治课,进行法律、政策、前途教育。各监室订有报刊杂志,供犯人阅读。凡重病犯均及时送医院治疗,在生活上也给予照顾。1985年,看守所内实行24小时值坐班制度。全年,给犯人上大课100余次,给重点案犯个别谈话50余次。1988年,在戚城北济微公路西征地17.16亩,新建看守所1处。新所共有房屋43间。同时,还在其址建武警办公室、宿舍30间。总建筑面积2425平方米。12月1日,启用新所。1990年,多数在押犯人都能认罪伏法,接受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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