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审 1954年3月,县公安局设立执行股,负责执行拘留、逮捕、深挖余罪、扩大侦察线索、案件的审结移诉等任务。1955年7月,执行股改为预审股,主要负责制作逮捕罪犯报告书,将报告书连同案卷材料交检察院,批准后,预审股凭逮捕证捕人。罪犯被捕后,仍由预审股执行24小时内讯问制度。案件审结后,移诉检察院。1956年,预审股拘留、提审罪犯时,凭拘留证、提审证进行。1958年,通过预审破获各类案件20余起,扩大线索400余条。1959年1月~1962年2月,预审股共审理各类罪犯863人。其中逮捕556人,刑事拘留307人。“文化大革命”期间,预审工作遭到破坏,冤、假、错案倍出。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审理政治、刑事案件依据“两法”规定的刑罚程序进行。1981年,预审股受理的案件,平均审结时间为28天,最短的只有2天。1984年,通过预审扩大线索130条,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70余起,抓获违法犯罪分子16人,其中依法逮捕10人,追缴赃款及赃物折款计1.32万元。是年,慑于法律的威严有14名犯罪分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989年,通过预审破获执法人员营私舞弊案1起,纠正错案1起。
表22-2 1980~1990年预审部门审理刑事案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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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年度│受理刑事案件│拘捕罪犯│年底审结│审结率│平均审结│其中刑事拘留│刑事拘留│转捕率│
│ │(起) │(名) │(起) │(%) │时间(天)│(起)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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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29 │39 │28 │96.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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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48 │65 │44 │91.67 │28 │25 │42 │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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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40 │61 │38 │95 │43 │15 │16 │8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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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110 │174 │110 │100 │- │- │19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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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92 │166 │88 │95.7 │24.7 │21 │21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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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55 │107 │55 │100 │29.3 │19 │19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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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20 │31 │20 │100 │40 │9 │15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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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42 │61 │42 │100 │30.2 │15 │17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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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48 │70 │48 │100 │26 │19 │3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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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66 │115 │66 │100 │26.4 │33 │53 │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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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80 │134 │80 │100 │23.1 │43 │73 │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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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 1950年,湖区公安局成立后,设羁押所,有监室3间,用于看押匪特、反革命、刑事犯等。微山县公安局成立后,设看守所。1954年,增建监室3间,面积74.75平方米,容纳罪犯70人。是年,还借用旧房3间作监室,弥补监室不足。看守所有所长1人,看守员(兼管帐目)1人,炊事员1人。犯人伙食按供给标准调剂,粮食有高粱、黄豆、玉米、小麦、谷子等。监室内始终保持清洁卫生,让犯人经常洗衣、晒被褥、理发、剪指甲。看守所还组织犯人搞生产创收。1955年收入3187.3元,生活自给率达到60%以上。1956年开始,收押罪犯凭逮捕证、拘留证,提审犯人凭提审证。1958年,看守所建砖厂1处,组织犯人生产建房用砖,创收近万元。1959年1月~1962年2月,收押逮捕、刑事拘留犯人863人。1963年,停止生产创收,在押犯实行粮食供给制。1965年,在原看守所基础上新建一字形看守所1处,有监室11间,使用面积111.5平方米,羁押犯人70名。1972年,在押犯月伙食费9元,粮油供应享受居民生活标准,每逢节日改善生活。1980年,公、检、法、司4长定期轮流给犯人上政治课,进行法律、政策、前途教育。各监室订有报刊杂志,供犯人阅读。凡重病犯均及时送医院治疗,在生活上也给予照顾。1985年,看守所内实行24小时值坐班制度。全年,给犯人上大课100余次,给重点案犯个别谈话50余次。1988年,在戚城北济微公路西征地17.16亩,新建看守所1处。新所共有房屋43间。同时,还在其址建武警办公室、宿舍30间。总建筑面积2425平方米。12月1日,启用新所。1990年,多数在押犯人都能认罪伏法,接受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