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阳巡检司清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沛县在夏镇设夏阳巡检司,主要管理地方缉务。夏阳巡检司原设夏镇部城工部分司前街,后迁小闸口。从乾隆三十六年至光绪年间,先后有30人,共34次在此任职(有4人再任)。
表22-1清夏阳巡检更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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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籍贯│任职时间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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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炯文│ │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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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森 │ │嘉庆十二年(180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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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英 │ │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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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森 │ │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再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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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大绅│ │道光五年(182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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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泰章│ │道光十一年(183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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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于慎│ │道光十三年(183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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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泰章│ │道光十七年(1837年) │再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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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鹏骞│ │道光三十年(185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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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懋功│ │咸丰二年(185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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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云翔│ │咸丰八年(185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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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懋功│ │咸丰九年(1859年) │再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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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捷元│大兴│同治二年(186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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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坤 │仁和│同治三年(186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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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薰│嘉兴│同治五年(186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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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朱华│嘉善│同治六年(186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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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宝树│大兴│同治八年(1869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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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侃 │钱塘│同治九年(187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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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懋勋│钱塘│同治十年(187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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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润江│山阴│同治十一年(187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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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恩│ │同治十二年(187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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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振德│ │光绪三年(187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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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藻枢│ │光绪三年(187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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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振清│ │光绪六年(188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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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汝骏│ │光绪七年(188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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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瑞徵│安徽│光绪十四年(188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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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昌勋│ │光绪二十年(1894年) │典史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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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樾 │ │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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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远程│淄川│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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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樾 │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再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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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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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廷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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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均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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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琅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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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河工巡营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清政府设运河工巡营(后改称西湖利捷水师),有水警官兵142名。滕县、夏镇、南阳镇、袁口镇、韩庄镇等地均有驻军。工巡营配有巡船,随时游弋,维护水上治安。
济宁水上警察队 1917年,撤销利捷水师,组建济宁水上警察队。警察队驻济宁,有水警官兵94名,炮船3艘,顺运河巡逻,维护水上治安。
水上警察大队 1946年底,国民党政府建立山东省湖区水上警察大队。大队下设3个中队、1个快艇中队,共有水警官兵444名,分驻夏镇、南阳、昭阳。该大队配有快艇2只,轻重机枪5挺,手枪3支,步枪293支,手榴弹386枚,子弹1.33万发。
湖区公安局 1949年12月,中共山东分局、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军区联合指示,成立鲁中南行政区湖区公安局。湖区公安局系县级单位,隶属山东省公安厅。局机关驻夏镇,内设秘书、治安、侦察、人事、军事、供给6科和警卫连;下设微山、昭阳、南阳、微西4个分局和两个直属机构夏镇派出所、韩庄船只检查站。各分局下设派出所。1950年9月,微西分局与微山分局合并,称微山分局;增设南阳船只检查站。1951年1月,湖区公安局改属滕县专署,称滕县专区湖区公安局。同时,进行缩编。局内设秘书室、侦情股、治安股、人事股、公安队。撤销各分局和船只检查站,下设夏镇、韩庄、微山、五段、常口、满口、石口、南阳8个派出所。全系统共有干部、战士、工勤人员300人。1952年4月,省公安厅决定从湖区公安局调出干部、战士150人,然后再由滕县地委配备干部、战士130人。年底,实有干部、战士189人,缺编91人。1952年7月,湖区公安局进行整编,大幅度调整各单位干部、工勤人员,提升各类干部38人。同时,增设协理室、保卫股和鲁桥、张楼、大捐、黄山4个派出所;秘书室改称秘书股;撤销人事股、常口派出所。1953年1月,滕县专署公安处决定,将南阳、鲁桥两所暂交平原省湖西区南阳湖水上公安局领导。10月,湖区公安局、南阳湖水上公安局合并,成立微山县人民政府公安局。
南阳湖水上公安局 1951年初,经平原省湖西专署批准,成立湖西区南阳湖水上公安局,隶属湖西区公安处,科级单位。局内设秘书、政保、治安3股和公安队。共有干部、战士、工勤人员50人。建局时,办公地点设在南阳镇东渡口村,1952年初迁往鱼台县谷亭镇,1953年初迁至南阳镇。10月,南阳湖水上公安局与湖区公安局合并,成立微山县人民政府公安局。
微山县公安局 1953年10月,南阳湖水上公安局与湖区公安局合并为微山县人民政府公安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局内设协理室、秘书室、治安股、政保股;下设夏镇、韩庄、黄庄、微山、张楼、常口、建闸、马口、南阳、鲁桥、仲浅、大捐12个派出所。全系统共有干部、工勤人员155人。
1954年3月,县公安局缩编,精简干部及工勤人员33人,缩编后全系统剩120人;局内增设执行股。撤销张楼、黄山派出所。1955年7月,县公安局又进行缩编,撤销执行股及鲁桥、大捐派出所,局内增设预审股(含看守所)。此次缩编后,全系统还有89人。
1956年3月1日,微山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改称微山县公安局。7月,增设合作保卫股(户籍股);马口派出所迁满口,改称满口派出所;仲浅派出所迁鲁桥,改称鲁桥派出所;欢城区设特派员。
1959年1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由政法小组统一行使其职权。对外仍挂3个部门的牌子。政法小组下设侦察、经保、治安、检察、审判、秘书6科和政治协理室。随之,夏镇、微山岛、欢城、留庄、南阳、马坡等公社也相应地设立公社政法小组。8月,公、检、法从政法小组析出,恢复建制,各自独立。县公安局内设政治协理室和秘书、政保、治安、预审4股;下设夏镇、韩庄、微山、欢城、留庄、南阳、鲁桥、马坡8个派出所。全局定编63人,实有干部、工勤人员59人。1961年8月,治安股与户籍股合并,称治安股。1962年4月,根据中央“精简机构,压缩城镇非农业人口”指示的精神,县公安局调整机构,将韩庄派出所改为韩庄分局;撤销微山、欢城、留庄、南阳、鲁桥、马坡等派出所,改设特派员和户籍民警;在昭阳、傅村、两城等公社增设特派员和户籍民警;增设上、下级湖派出所。7月,经县人委批准,恢复南阳、鲁桥、马坡、欢城、留庄5个派出所,增设两城派出所。1966年2月,增设塘湖、船闸两个派出所。5月,南阳派出所并入上级湖派出所,撤销昭阳特派员。
1967年3月,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称微山县革命委员会政法办公室。1968年2月5日,政法办公室实行军管,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微山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统一行使公、检、法职权。1968年9月,军管组设办公室、保卫组、审判组。1970年11月,军管组设政工、政保、治安、办事、审判、民事6个组,下辖1个分局,10个派出所。1971年1月,增设彭口闸、侯楼、高楼3个派出所;船闸所、塘湖所分别并入张楼、郗山公社所。
1973年5月,撤销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微山县公安局恢复建制,代行检察权。县公安局内设秘书、政保、治安、预审4股和看守所。下设韩庄分局和塘湖、夏镇、昭阳、高楼、船闸、欢城、南阳、侯楼、两城、鲁桥、留庄、马坡、彭口闸、傅村14个派出所。微山岛公社设特派员1人。
1975年3月,县公安局增设检察股、消防股。7月,设微山湖派出所,驻微山岛。12月28日,微山县人民武装部武警中队移交公安局。1976年6月,武警中队改称微山县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中队。11月,成立人民消防队。1980年2月,撤销人民消防队,成立消防中队,实行义务兵役制,有武警官兵25名。是月,公安局设刑警队。
1981年8月,经山东省编制委员会批准,设微山县公安局湖上分局,驻二级坝。下设秘书、治安两股。编制30人,实有28人。
1983年6月,微山县公安局把消防股上交济宁市武警支队管理。
1984年8月,设西平、赵庙派出所。1985年8月,设张楼派出所。
1987年4月17日,县交通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将所属交通监理站及21名工作人员移交县公安局管理。4月20日,微山县公安交通警察队成立。交通警察队下设车辆管理所和欢城、韩庄、二级坝、鲁桥交通安全检查站。同月,公安系统调整机构,撤销秘书股、内保股、行政拘留所、船闸派出所、交通监理站,设纪检组办公室、治安拘留所、保卫股、外事股。
1989年10月20日,县公安局撤销夏镇派出所,设立夏镇第一派出所,夏镇第二派出所。1990年9月,局内增设巡警队、法制股;撤销欢城公安交通安全检查站,设立微山县公安交通警察队欢城分队(副股级单位)。12月,县公安局内设纪检组、办公室、政工股、政保股、外事股、治安股、保卫股、法制股、预审股、看守所、治安拘留所、自行车管理所、刑警队、巡警队、交警队、武警中队、消防中队17个单位;下设湖上、韩庄两个分局;塘湖、彭口闸、昭阳、夏镇一所、夏镇二所、傅村、欢城、张楼、留庄、两城、南阳、鲁桥、马坡、侯楼、高楼、西平、赵庙、微山岛18个派出所;欢城、韩庄、二级坝、鲁桥4个交通安全检查站。全系统在编干警共174人。
治保委员会 1951年,湖区公安局、南阳湖水上公安局在湖区村级以上的单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协助周边各县乡人民政府肃清反革命,维护社会治安。至11月20日,建立治保委员会32个,治保小组164个,共有治保人员1112人。8月,国家公安部公布《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后,治保组织逐步建立健全。1954年春,全县67个乡,3个镇,1个船民港,通过普选改选都建立了治保组织。1956年8月,全县设有治保委员会74个,有正副主任112人,委员529人。在全县517个初、高级社中建立保卫股56个,保卫组192个,总计有保卫人员1493人。1962年11月27日,国家公安部公布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农村以生产大队、城市以居民委员会、厂矿、机关、学校为单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1963年,全县有治保会538个,有治保干部4214名。“文化大革命”初期,治安保卫工作受到干扰,大多数治保组织停止工作。1970年初,治保组织开始恢复。至11月,全县恢复整建384个。其中,治保会253个,占应建总数的66.7%。1985年,全县共有村级治保会559个,厂矿企业内部组建的治保会32个;建保卫科(股)11个,共有成员4137名。1990年,全县561个行政村,有治保会547个,治保人员1324名。其中专职主任186人,兼职主任323人。在142个企事业单位中建立保卫科(股)85个,治保会61个,护厂、护校队34个,共配备保卫人员250人。
三级治安联防巡逻队 1990年,县委、县政府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并以微发(1990)9号文件下发各乡镇执行。各乡镇建立治安联防巡逻大队18个,有专职队员254名;各管区建立治安联防巡逻中队81个,有专职联防队员366名;建立村专职巡逻小队37个,队员148名;建立义务巡逻小队183个,队员715名。全县共有大、中、小治安联防巡逻队319个,有专职义务巡逻队员148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