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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二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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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代,县以知县兼理司法工作。清代,各县还在距城稍远之处设巡检司,以管理该区之次要事务。清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沛县在夏镇设夏阳巡检司,主要管理地方缉务,维护地方治安。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清政府设立运河工巡营,夏镇、南阳、韩庄等地均有驻军。
民国时期,县以县知事(或县长)兼理司法工作。同时设司法部门(如司法科、司法处、法院等)协助县知事(或县长)管理司法工作。1917年,为维护水上治安,国民政府设济宁水上警察队。1946年底,国民党政府建立山东省湖区水上警察大队。
1949年12月,中共鲁中南行政区湖区公安局成立。1951年初,经中共平原省湖西专署批准,成立湖西区南阳湖水上公安局。公安局维护地方治安兼理司法工作。1953年10月,南阳湖水上公安局与湖区公安局合并,成立微山县人民公安局。同时,建立微山县人民法院。1955年8月22日,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成立。1958年1月,县委设立政法部。1959年1月,政法部改称政法小组。同时,公、检、法合并,由政法小组统一行使其职权。政法小组下设侦察、经保、治安、检察、审判、秘书、政治协理6科1室。1959年8月,公、检、法从政法小组析出,恢复建制各自独立。同时,政法小组再改称政法部。1962年4月,撤销政法部。1967年3月,公、检、法再次合并,称微山县革命委员会政法办公室。1968年2月5日,政法办公室实行军管,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微山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军管小组统一行使公、检、法职权。1973年5月,撤销公安机关军管组,恢复公安局、人民法院建制。1978年4月,检察院恢复建制。1980年11月24日,微山县革命委员会司法局成立。1981年元月1日,微山县革命委员会司法局改称微山县司法局。
1982年9月,微山县政法委员会设立,配工作人员5名。其主要职能是协调解决公、检、法、司之间有关业务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县委抓好政法队伍建设等。1990年,政法委员会有书记1人,副书记2人,工作人员12人。下设办公室、综合治理科,打击经济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0年,微山县设有微山县公安局、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微山县人民法院、微山县司法局等政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