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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计量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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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度量衡虽有一系列单位制,但历来没有规定主单位。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规定,以尺、升、两为度量衡的主要单位。清末,国际权度局帮助我国制成营造尺、库平两的原器和副原器。此外,我国还自行改进和创制了不少度量衡器具。根据外国的折尺之制,仿制了折尺,根据国外的链尺之制将绳尺改为铁制链尺,创制了卷尺。台秤开始应用。1928年,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确定标准制、市用制并用。标准制:长度以1公尺为标准尺;容量以1公升为标准升;重量以1公斤为标准斤。市用制:容量以标准升为升;重量以标准斤二分之一为1市斤,1斤为16两;长度以标准尺三分之一为1市尺,计算地积以6000平方尺为1亩。至1949年,市用制得到逐步推广,而标准制未能推广。建国前,微山湖区使用的计量器具主要有以下几种:长度单位的计量器具有竹木直尺(市尺、折尺、弓尺)、链尺、丈量土地用的丈绳等。质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主要有用于计量粮食用的斗、磅秤。平时在商品计量和流通时使用木杆秤和戥子秤、天平等计量器具。容器单位的有木制及金属铂、锡、铜等制作的原器端子、量壶等计量器具。
建国初期,公制、市制、英制、营造、库平制并存。这一时期微山湖区的计量器具有一定增加,由原来的市尺、丈绳、斗、升等发展到使用米尺、卡尺和教学用的三角尺、角尺等长度计量器具。其他方面也相应的增加了砝码、电度表、电流表、电压表、体温表、温度计等计量器具。
195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根据《命令》微山县推行米制;改革市制,将原来1市斤16两改为10两;限制英制。1977年4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计量总局等单位《关于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的请求报告》后,微山县对中医用药计量单位进行改革,一律采用克、毫克,废除两、钱、分。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决定1986年7月1日开始施行法定计量单位。随计量制度的变改,新的度量衡器陆续被应用。1990年,微山县共有计量标准器3项,其中四等砝码6吨,压力表校验器3台,量块(长度检定仪)2个。计量器具有:尺(竹木直尺、卷尺、游标卡尺)、皮革面积计、体温计、玻璃液温度计(干湿温度计)、谷物水份测定仪、砝码、天平、秤(台秤、案秤、地中衡、邮政秤、包裹秤、木杆秤、戥秤)、计量罐、燃油加油机、液体量提、食用油售油器、酒精计、密度计、煤气表、水表、压力表、血压计、汽车里程表、电度表、心脏电图仪、声级计、酸度计、瓦斯计、分光光度计、比色计、水质污染监测仪等27项36种,总台件数为3100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