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初期,个别不法分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国家主要以抛售粮食、棉花抵制涨价,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并制裁为首分子,从而稳定了市场物价,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
1953年,国家对粮、油、棉实行统购统销政策。规定粮、油、棉由国家指定的部门进行收购、销售;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准经营,也不准进入市场。1956年初,开放粮、油市场。规定征购任务完成后,允许农民到自由市场交易,互相调剂有无,以辅助统购统销的不足。“大跃进”期间,受“左”的干扰,排斥了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产品交换由国营商业(包括供销合作社)独家经营,把市场全部关闭。
1963年,根据中央提出的“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县人委制订了《集市贸易试行办法》,规定粮食、油脂、油料、大麻、苘麻等产品,在国家征购期间不准上市买卖,征购结束后允许上市交易,但在数量上有限制,一次限购纯粮不超过5公斤,地瓜干不超过15公斤,花生米不超过1.5公斤,食油、大麻不超过1公斤,多买者须持有公社或所在单位的证明。棉花、烤烟、皮张等物资不论收购结束与否,一律不准上市买卖。肥猪、菜羊、鸡蛋等上市出售需持国家机关发放的完成派购任务的证明。工业品只准国营商业、供销社商业、公私合营商业、经过政府批准的合作商店(组)和个体商贩经营,未经政府批准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经营工业品,并禁止买卖各种票证。酒类、卷烟只允许国家批准的酒厂、烟厂进行生产,只允许国营商店经营和国家批准的单位、个人经销代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经营。湖苇是国家收购的二类物资,由国家指定单位统一购销,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鱼类,允许商贩从事少量贩运。生产队在完成统购任务以后,可以留用自食的原料办磨坊、粉坊、油坊、豆腐坊,但不准到市场上购买原料加工。1964年,实行“自产自销证明”制度,生产队、社员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任务和保证履行议购合同的前提下,可持市管部门审发的自产自销证明出售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自产自销证明制度于1979年废止。同年,为加强市场管理,各公社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市管会领导由公社负责人兼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同时,在集市所在大队及处在交通要道的大队建立市场管理小组,至1965年共建市管小组182个。市管会多次对集市进行整顿,划行分市、取缔黑市活动。1965年,县人委决定全县取消9处集市,减少18处集市的集日。在集外则严格控制物资的超限量外流,取缔私商的长途贩运。市管人员在码头、交通要道开展经常性的缉查活动。1963~1965年,全县共查获粮油41.5万余公斤。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场管理工作转入“与投机倒把和资本主义自发倾向作斗争”,并把市场管理提高到“阶级斗争”的高度,强调“社会主义不去占领,资产阶级必然会去占领”。1967年3月18日,县革命委员会发布第3号通令,就市场管理作了规定:反对弃农经商,限制资本主义自发倾向。对投机倒把分子、不法资产阶级分子和地、富、反、坏、右分子弃农经商单干的,要坚决打击。生产队和社员偶尔违章经营的,应通过说服教育予以解决。对唆使、挑动、纵容弃农经商的幕后人要加重处罚。“文化大革命”中,自发形成的集市,自即日起一律取消。公社、生产队不得以副业生产为名,搞商业活动。农村的四坊,只能以各自的原料加工,来料加工或以成品换原料,不得买原料卖成品。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统购、派购)任务和保证履行议购合同的前提下,可以到指定的地点出售国家允许上市的物资。凡是禁止上市的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经营。1967年11月,县生产指挥部成立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负责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70年9月5日,县革委转发济宁地革委生产指挥部财贸组通知,不允许任何单位、个人从事商品性土烟、土布的经营。社员的自留棉花准自纺、自织、自用。对转手倒卖的要坚决取缔。1972年,县革委商业局通知:棉、苘、麻除国家指定由供销社统一收购外,其他任何企业、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准到市场和生产队采购。鱼市场管理重点是打击鱼商鱼贩。强调渔业队捕捞的鱼要交售给国家。是年,全县试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建立以贫下中农为主体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小组)。1974年11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109号文通知规定: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一律不许自行到农村和集市采购国家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未经产地县的市场管理部门批准,不准自行采购三类农副产品,不准用国家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去换取农副产品。1974年,市场管理全县搞了两次统一行动,参加突击管理的达3500人,查获粮食3.65万公斤,油脂、油料1.55万公斤。是年,全县共破获各种案件8719起,查获粮食计38.5万余公斤。1975年,根据县委指示,全县24处集市统一了集日。夏镇每月(农历一、六、三、八)12个集日,其余每月(农历一、六)6个集日。市管人员虽然为减少集日,统一集期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群众不支持,未能完全执行。1976年,省工商局在南四湖二级坝设立“检查站”,目的是控制物资外流。检查站由张楼市管 所兼管。1979年,检查站撤销。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了已关闭的集市和传统习惯的集期。集市由1975年的24处,恢复到1978年的34处。1980年以后,又增至37处。在管理上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市场管理由单纯管理转向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出现了政策放宽,市场开放的大好局面。
第二节 市场管理
新中国建立初期,个别不法分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国家主要以抛售粮食、棉花抵制涨价,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并制裁为首分子,从而稳定了市场物价,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
1953年,国家对粮、油、棉实行统购统销政策。规定粮、油、棉由国家指定的部门进行收购、销售;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准经营,也不准进入市场。1956年初,开放粮、油市场。规定征购任务完成后,允许农民到自由市场交易,互相调剂有无,以辅助统购统销的不足。“大跃进”期间,受“左”的干扰,排斥了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产品交换由国营商业(包括供销合作社)独家经营,把市场全部关闭。
1963年,根据中央提出的“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县人委制订了《集市贸易试行办法》,规定粮食、油脂、油料、大麻、苘麻等产品,在国家征购期间不准上市买卖,征购结束后允许上市交易,但在数量上有限制,一次限购纯粮不超过5公斤,地瓜干不超过15公斤,花生米不超过1.5公斤,食油、大麻不超过1公斤,多买者须持有公社或所在单位的证明。棉花、烤烟、皮张等物资不论收购结束与否,一律不准上市买卖。肥猪、菜羊、鸡蛋等上市出售需持国家机关发放的完成派购任务的证明。工业品只准国营商业、供销社商业、公私合营商业、经过政府批准的合作商店(组)和个体商贩经营,未经政府批准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经营工业品,并禁止买卖各种票证。酒类、卷烟只允许国家批准的酒厂、烟厂进行生产,只允许国营商店经营和国家批准的单位、个人经销代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经营。湖苇是国家收购的二类物资,由国家指定单位统一购销,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鱼类,允许商贩从事少量贩运。生产队在完成统购任务以后,可以留用自食的原料办磨坊、粉坊、油坊、豆腐坊,但不准到市场上购买原料加工。1964年,实行“自产自销证明”制度,生产队、社员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任务和保证履行议购合同的前提下,可持市管部门审发的自产自销证明出售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自产自销证明制度于1979年废止。同年,为加强市场管理,各公社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市管会领导由公社负责人兼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同时,在集市所在大队及处在交通要道的大队建立市场管理小组,至1965年共建市管小组182个。市管会多次对集市进行整顿,划行分市、取缔黑市活动。1965年,县人委决定全县取消9处集市,减少18处集市的集日。在集外则严格控制物资的超限量外流,取缔私商的长途贩运。市管人员在码头、交通要道开展经常性的缉查活动。1963~1965年,全县共查获粮油41.5万余公斤。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场管理工作转入“与投机倒把和资本主义自发倾向作斗争”,并把市场管理提高到“阶级斗争”的高度,强调“社会主义不去占领,资产阶级必然会去占领”。1967年3月18日,县革命委员会发布第3号通令,就市场管理作了规定:反对弃农经商,限制资本主义自发倾向。对投机倒把分子、不法资产阶级分子和地、富、反、坏、右分子弃农经商单干的,要坚决打击。生产队和社员偶尔违章经营的,应通过说服教育予以解决。对唆使、挑动、纵容弃农经商的幕后人要加重处罚。“文化大革命”中,自发形成的集市,自即日起一律取消。公社、生产队不得以副业生产为名,搞商业活动。农村的四坊,只能以各自的原料加工,来料加工或以成品换原料,不得买原料卖成品。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统购、派购)任务和保证履行议购合同的前提下,可以到指定的地点出售国家允许上市的物资。凡是禁止上市的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经营。1967年11月,县生产指挥部成立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负责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70年9月5日,县革委转发济宁地革委生产指挥部财贸组通知,不允许任何单位、个人从事商品性土烟、土布的经营。社员的自留棉花准自纺、自织、自用。对转手倒卖的要坚决取缔。1972年,县革委商业局通知:棉、苘、麻除国家指定由供销社统一收购外,其他任何企业、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准到市场和生产队采购。鱼市场管理重点是打击鱼商鱼贩。强调渔业队捕捞的鱼要交售给国家。是年,全县试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建立以贫下中农为主体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小组)。1974年11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109号文通知规定: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一律不许自行到农村和集市采购国家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未经产地县的市场管理部门批准,不准自行采购三类农副产品,不准用国家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去换取农副产品。1974年,市场管理全县搞了两次统一行动,参加突击管理的达3500人,查获粮食3.65万公斤,油脂、油料1.55万公斤。是年,全县共破获各种案件8719起,查获粮食计38.5万余公斤。1975年,根据县委指示,全县24处集市统一了集日。夏镇每月(农历一、六、三、八)12个集日,其余每月(农历一、六)6个集日。市管人员虽然为减少集日,统一集期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群众不支持,未能完全执行。1976年,省工商局在南四湖二级坝设立“检查站”,目的是控制物资外流。检查站由张楼市管 所兼管。1979年,检查站撤销。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了已关闭的集市和传统习惯的集期。集市由1975年的24处,恢复到1978年的34处。1980年以后,又增至37处。在管理上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市场管理由单纯管理转向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出现了政策放宽,市场开放的大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