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前,商品差价无具体标准。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商品差价进行控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坚持产、运、销三者有利的地区差价政策,降低了地区差价。1953年,国家对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后,缩小了统购物资的地区差价。1956年,国家对工业品实行划分市场类型,以产地远近划分地区差价。1966年,国家对百货类、文化用品类的地区差价又作了较大调整。1971年,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下发217号文件,取消省内地区差价,实行全省一价。1978年以后,逐步恢复和调整部分商品的地区差价。1985年,统配煤炭地区差价由5~10%扩大为10~20%;省属煤矿的煤炭地区差价扩大15%。1990年,在原地区差价的基础上又进行调整。五金、交电、文化用品、省内产品为6%,省外为4.5%;化工商品,省内5%,省外4.5%。另加实际运杂费。
1953~1957年,国营商业通过限制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的办法,控制私营商人的商品购销差价,使国家牌价占领了市场。1958~1966年,根据各种商品的不同特点,重新调整了批零差价。工业品的差价率为10~40%,农产品的差价率在6%以上,水产品的差价率为17%。“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内对批零差价只作了较小调整。1985年,全县对49种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实行浮动价格,浮动的幅度在10%左右。1985年后,推行批量作价的方法,根据商品批量的多少决定批零差价的高低。
第五节 商品差价
新中国成立前,商品差价无具体标准。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商品差价进行控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坚持产、运、销三者有利的地区差价政策,降低了地区差价。1953年,国家对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后,缩小了统购物资的地区差价。1956年,国家对工业品实行划分市场类型,以产地远近划分地区差价。1966年,国家对百货类、文化用品类的地区差价又作了较大调整。1971年,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下发217号文件,取消省内地区差价,实行全省一价。1978年以后,逐步恢复和调整部分商品的地区差价。1985年,统配煤炭地区差价由5~10%扩大为10~20%;省属煤矿的煤炭地区差价扩大15%。1990年,在原地区差价的基础上又进行调整。五金、交电、文化用品、省内产品为6%,省外为4.5%;化工商品,省内5%,省外4.5%。另加实际运杂费。
1953~1957年,国营商业通过限制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的办法,控制私营商人的商品购销差价,使国家牌价占领了市场。1958~1966年,根据各种商品的不同特点,重新调整了批零差价。工业品的差价率为10~40%,农产品的差价率在6%以上,水产品的差价率为17%。“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内对批零差价只作了较小调整。1985年,全县对49种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实行浮动价格,浮动的幅度在10%左右。1985年后,推行批量作价的方法,根据商品批量的多少决定批零差价的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