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夕,由于国民党政府滥发纸币,摊派捐税,内战失败,物价大幅度上涨。30年代初,微山湖区每公斤小麦0.07元(银元),1936年,每公斤0.96元(法币),1947年,每公斤涨到4360元(法币),比1936年上涨数千倍。
解放后,为了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平抑粮、油等主要农产品的价格。1953年11月,国家对粮食价格实行统一管理。1954年,微山县粮食的购销价(平均)分别为:小麦统购价格每公斤0.192元(新人民币、下同),统销价格为0.20元;玉米的统购价为0.134元,统销价为0.146元;大豆的统购价为0.172元,统销价为0.182元;谷子的统购价为0.13元,统销价为0.14元;高粱统购价为0.132元,统销价为0.142元;荞麦统购价为0.12元,统销价为0.13元;小米统购价为0.178元,统销价为0.188元;地瓜干统购价为0.096元,统销价为0.104元。1955年,微山县粮食价格在1954年水平上基本没动。1957年,全县芝麻统购价格在1956年的基础上平均上调29.11%,即统购价0.475元/公斤,统销价0.561元/公斤,差率18%。1957年,原煤由1952年的36元/吨,降为19.8元/吨;食糖由1952年的1.34元/公斤,降为1.14元/公斤;肥皂由1952年的0.40元/条,降为0.37元/条。1957年,全县共调整商品价格328种,其中调高的167种,调低的161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提高32种,调低4种;日用工业品零售价提高104种,调低123种;食品类零售价提高20种,调低11种;生产资料供应价提高11种,调低23种。集市鲜活贸易价比市场牌价约高45%左右。
1958年,由于受极左思想影响,持续大搞“大跃进”,“五风”泛滥,物资短缺,市场价格与牌价差距很大。地方生产的土化肥、土农药价格平均上升30%左右。小农具、小商品价格比计划价格上升3~5倍。黑市白酒斤价高达8元,黑市小麦斤价3元左右,比计划价格高出几十倍,出现了“七级工、八级工不赶社员一沟葱”的比价失调现象。1961年,为了恢复发展粮食生产和增加供应,全面大幅度的提高粮油统购价。提高后的价格为:小麦每公斤0.234元,小米每公斤0.222元,玉米每公斤0.164元,高粱每公斤0.164元,大青豆每公斤0.29元,地瓜干每公斤0.132元,银坊稻每公斤0.186元,花生果每公斤0.362元,花生米每公斤0.596元,芝麻每公斤0.64元,花生油每公斤1.424元,豆油每公斤1.406元,芝麻油每公斤1.61元。购价提高后销价未相应提高,购价大于销价,因购销倒挂发生的差额由国家财政补贴,不增加消费者的负担。1961年还对糖果、糕点、自行车、钟表、名酒等工业品实行高价供应(高出原牌价的1~4倍)。1962年以后,随着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市场的开放,上市商品的增多,市场价格呈逐年下降趋势,至1965年已基本降到合理比价。
“文化大革命”期间,除对农用木材按牌价实行优待供应外,仅对部分农产品的购销价进行调整。1966年,从夏粮征购开始提高粮食统购价格,8月1日起,提高销售价格。这一时期购销价格拉平,实行粮食购销一价的粮食政策。小麦由23.4元/百公斤调为27.2元/百公斤,上调率为16.24%;高粱由16.4元/百公斤调为18.6元/百公斤,上调率为13.41%;玉米由16.4元/百公斤调为19元/百公斤,上调率为15.85%;谷子由16.12元/百公斤调为18.8元/百公斤,上调率为16.63%;大豆由25.6元/百公斤调为28.4元/百公斤,上调率为10.94%(为粮食的最低上调率);地瓜干由13.54元/百公斤调为15.4元/百公斤,上调率为13.74%;米大麦由17.4元/百公斤调为21.6元/百公斤,上调率为24.14%;大豌豆由17.2元/百公斤调为22元/百公斤,上调率为27.91%(为粮食的最高上调率)。1970年,将议购小麦价调为44元/百公斤。1971年,山东省革命委员会结合山东省的情况,照顾到与临省平衡,下发了关于提高油料油脂收购价格的217号文件。收购价格调整后,销售价格不变。新规定价格从9月1日起执行。花生米由59.976元/百公斤调为76元/百公斤(大花生仁每百公斤外加8元),芝麻由64.032元/百公斤调为84元/百公斤,大豆由28.4元/百公斤调为31元/百公斤,油菜籽由50元/百公斤调为56元/百公斤,棉籽由13.4元/百公斤调为14元/百公斤,花生果由37.028元/百公斤调为48元/百公斤,蓖麻籽由62元/百公斤调为80元/百公斤,花生油由144元/百公斤调为180元/百公斤,豆油由152元/百公斤调为180元/百公斤,香油由172元/百公斤调为184元/百公斤,菜籽油由148元/百公斤调为170元/百公斤,蓖麻油由164元/百公斤调为180元/百公斤。1972年,将皮棉的收购价由90元/担调为104元/担。1975年,将议购玉米价调为36元/百公斤,高粱30元/百公斤,瓜干24元/百公斤。日用工业品的销售价格虽然冻结,但由于物资匮乏,商店有价无货的现象较为普遍,集贸市场的价格浮动较大。
1978年,从新大豆上市起,大豆的收购价由31元/百公斤调为40元/百公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进行了全面改革,全县在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多次大幅度地调整物价。1979年,上调粮食、棉花、油脂、油料、生猪、菜羊、鲜蛋、水产品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其中粮、油、生猪、禽蛋等提高20~25%。粮食超购加价幅度由30%提高到50%。小麦由27.2元/百公斤调为33.4元/百公斤,提高29.4%;花生米由76元/百公斤调为96元/百公斤,提高26.3%;玉米由19元/百公斤调为23.4元/百公斤,提高23.2%;谷子由18.8元/百公斤调为23.2元/百公斤,提高23.4%;春瓜干由15.4元/百公斤调为18.8元/百公斤,提高22%;生猪由96元/百公斤调为126元/百公斤,提高31.25%;棉花由230元/百公斤调为276元/百公斤,提高20%。同年11月,又提高猪肉、羊肉、牛肉、禽、鱼、鲜蛋、牛奶、蔬菜等8类副食品的销售价格,其中猪肉提高33%,鲜蛋提高32%,牛羊肉提高35%,水产品提高25.2%,解决了农副产品收购价低于销售价的“倒挂”问题。副食品销售价格提高后,对职工实行了补贴(粮食销价一律不动)。1980年10月,国产和进口黑白电视机平均下调27%。1981年8月1日起,将大豆、豆油收购价格又进行上调,退出超购加价的范围,实行全国一价。同年,对各种涤纶混纺织品平均降价18%。1982~1984年,3次调低各种手表的销售价格,平均下调26%。1983年,涤棉织物再次降价,幅度为30.1%。由于纺织工业的迅速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83年底停止执行长达几十年的纺织品凭票供应制度,对纺织品免收布票,敞开供应。1983年,将碳酸氢铵的销售价格由247元/吨降为195元/吨。农机、农药、塑料薄膜等农用物资的价格也都有所降低。1985年,国家取消粮、棉、油统购政策,实行合同定购。对合同内定购的小麦、玉米、稻谷的收购价格改按“三七”比例价(三成按收购价、七成按超购价);对合同定购数量以外的小麦、玉米、稻谷和不实行合同定购的粮食一律实行自由上市、议价购销。农民可以按照社会需要自由安排生产,同时国家还把返销农村的粮油销价,提到比例收购价的水平,实行购销同价。1988年,国家再次对化肥、农药、农膜、部分农机等农用生产资料价格进行调整。1980年元月1日,国务院决定对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实行专营,除用于“三挂钩”的化肥继续实行平价外,其余均改为综合平均价。1990年,农膜价格再次降低,地膜由9100元/吨降为7600元/吨,微膜由9550元/吨降为8000元/吨,农膜由8900元/吨降为7360元/吨,大棚膜由9100元/吨降为7490元/吨。小化肥和农用薄膜实行季节差价。1988~1989年,国家按照“微调”的方针,再次提高合同定购的粮食、油料、棉花、红麻、蚕茧等10余种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小麦由48.26元/百公斤调为51.66元/百公斤,棉花由392.84元/百公斤调为472.84元/百公斤,花生米由144元/百公斤调为153.6元/百公斤,玉米由33.2元/百公斤调为35元/百公斤。经过多次价格调整,1990年比1978年农产品的收购价平均提高70%左右。1988年,食糖由1.62元/公斤调为2.4元/公斤,1990年由2.4元/公斤又调为3.54元/公斤。1989年,食盐由0.28元/公斤调为0.46元/公斤。同年,铁路客运票价平均提高112%,水运客运票价提高98%,航空票价上调77%。1990年,邮政资费信函邮票由0.08元调为0.20元,函件挂号费由0.12元调为0.30元。这一时期还放开了13种名烟酒价格。1990年,国家根据原材料涨价的实际情况,虽然适当提高了棉纺织品的厂销价格,但在市场疲软的约束下,计划提价并未到位。按规定,纯棉布的涨幅为14.5%,实际涨价幅度为8.4%;涤棉布规定提高幅度为14%,实际涨价幅度为9.8%;针织品规定涨幅为29%,实际上升幅度仅4.9%。
第三节 物价演变
解放前夕,由于国民党政府滥发纸币,摊派捐税,内战失败,物价大幅度上涨。30年代初,微山湖区每公斤小麦0.07元(银元),1936年,每公斤0.96元(法币),1947年,每公斤涨到4360元(法币),比1936年上涨数千倍。
解放后,为了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平抑粮、油等主要农产品的价格。1953年11月,国家对粮食价格实行统一管理。1954年,微山县粮食的购销价(平均)分别为:小麦统购价格每公斤0.192元(新人民币、下同),统销价格为0.20元;玉米的统购价为0.134元,统销价为0.146元;大豆的统购价为0.172元,统销价为0.182元;谷子的统购价为0.13元,统销价为0.14元;高粱统购价为0.132元,统销价为0.142元;荞麦统购价为0.12元,统销价为0.13元;小米统购价为0.178元,统销价为0.188元;地瓜干统购价为0.096元,统销价为0.104元。1955年,微山县粮食价格在1954年水平上基本没动。1957年,全县芝麻统购价格在1956年的基础上平均上调29.11%,即统购价0.475元/公斤,统销价0.561元/公斤,差率18%。1957年,原煤由1952年的36元/吨,降为19.8元/吨;食糖由1952年的1.34元/公斤,降为1.14元/公斤;肥皂由1952年的0.40元/条,降为0.37元/条。1957年,全县共调整商品价格328种,其中调高的167种,调低的161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提高32种,调低4种;日用工业品零售价提高104种,调低123种;食品类零售价提高20种,调低11种;生产资料供应价提高11种,调低23种。集市鲜活贸易价比市场牌价约高45%左右。
1958年,由于受极左思想影响,持续大搞“大跃进”,“五风”泛滥,物资短缺,市场价格与牌价差距很大。地方生产的土化肥、土农药价格平均上升30%左右。小农具、小商品价格比计划价格上升3~5倍。黑市白酒斤价高达8元,黑市小麦斤价3元左右,比计划价格高出几十倍,出现了“七级工、八级工不赶社员一沟葱”的比价失调现象。1961年,为了恢复发展粮食生产和增加供应,全面大幅度的提高粮油统购价。提高后的价格为:小麦每公斤0.234元,小米每公斤0.222元,玉米每公斤0.164元,高粱每公斤0.164元,大青豆每公斤0.29元,地瓜干每公斤0.132元,银坊稻每公斤0.186元,花生果每公斤0.362元,花生米每公斤0.596元,芝麻每公斤0.64元,花生油每公斤1.424元,豆油每公斤1.406元,芝麻油每公斤1.61元。购价提高后销价未相应提高,购价大于销价,因购销倒挂发生的差额由国家财政补贴,不增加消费者的负担。1961年还对糖果、糕点、自行车、钟表、名酒等工业品实行高价供应(高出原牌价的1~4倍)。1962年以后,随着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市场的开放,上市商品的增多,市场价格呈逐年下降趋势,至1965年已基本降到合理比价。
“文化大革命”期间,除对农用木材按牌价实行优待供应外,仅对部分农产品的购销价进行调整。1966年,从夏粮征购开始提高粮食统购价格,8月1日起,提高销售价格。这一时期购销价格拉平,实行粮食购销一价的粮食政策。小麦由23.4元/百公斤调为27.2元/百公斤,上调率为16.24%;高粱由16.4元/百公斤调为18.6元/百公斤,上调率为13.41%;玉米由16.4元/百公斤调为19元/百公斤,上调率为15.85%;谷子由16.12元/百公斤调为18.8元/百公斤,上调率为16.63%;大豆由25.6元/百公斤调为28.4元/百公斤,上调率为10.94%(为粮食的最低上调率);地瓜干由13.54元/百公斤调为15.4元/百公斤,上调率为13.74%;米大麦由17.4元/百公斤调为21.6元/百公斤,上调率为24.14%;大豌豆由17.2元/百公斤调为22元/百公斤,上调率为27.91%(为粮食的最高上调率)。1970年,将议购小麦价调为44元/百公斤。1971年,山东省革命委员会结合山东省的情况,照顾到与临省平衡,下发了关于提高油料油脂收购价格的217号文件。收购价格调整后,销售价格不变。新规定价格从9月1日起执行。花生米由59.976元/百公斤调为76元/百公斤(大花生仁每百公斤外加8元),芝麻由64.032元/百公斤调为84元/百公斤,大豆由28.4元/百公斤调为31元/百公斤,油菜籽由50元/百公斤调为56元/百公斤,棉籽由13.4元/百公斤调为14元/百公斤,花生果由37.028元/百公斤调为48元/百公斤,蓖麻籽由62元/百公斤调为80元/百公斤,花生油由144元/百公斤调为180元/百公斤,豆油由152元/百公斤调为180元/百公斤,香油由172元/百公斤调为184元/百公斤,菜籽油由148元/百公斤调为170元/百公斤,蓖麻油由164元/百公斤调为180元/百公斤。1972年,将皮棉的收购价由90元/担调为104元/担。1975年,将议购玉米价调为36元/百公斤,高粱30元/百公斤,瓜干24元/百公斤。日用工业品的销售价格虽然冻结,但由于物资匮乏,商店有价无货的现象较为普遍,集贸市场的价格浮动较大。
1978年,从新大豆上市起,大豆的收购价由31元/百公斤调为40元/百公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进行了全面改革,全县在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多次大幅度地调整物价。1979年,上调粮食、棉花、油脂、油料、生猪、菜羊、鲜蛋、水产品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其中粮、油、生猪、禽蛋等提高20~25%。粮食超购加价幅度由30%提高到50%。小麦由27.2元/百公斤调为33.4元/百公斤,提高29.4%;花生米由76元/百公斤调为96元/百公斤,提高26.3%;玉米由19元/百公斤调为23.4元/百公斤,提高23.2%;谷子由18.8元/百公斤调为23.2元/百公斤,提高23.4%;春瓜干由15.4元/百公斤调为18.8元/百公斤,提高22%;生猪由96元/百公斤调为126元/百公斤,提高31.25%;棉花由230元/百公斤调为276元/百公斤,提高20%。同年11月,又提高猪肉、羊肉、牛肉、禽、鱼、鲜蛋、牛奶、蔬菜等8类副食品的销售价格,其中猪肉提高33%,鲜蛋提高32%,牛羊肉提高35%,水产品提高25.2%,解决了农副产品收购价低于销售价的“倒挂”问题。副食品销售价格提高后,对职工实行了补贴(粮食销价一律不动)。1980年10月,国产和进口黑白电视机平均下调27%。1981年8月1日起,将大豆、豆油收购价格又进行上调,退出超购加价的范围,实行全国一价。同年,对各种涤纶混纺织品平均降价18%。1982~1984年,3次调低各种手表的销售价格,平均下调26%。1983年,涤棉织物再次降价,幅度为30.1%。由于纺织工业的迅速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83年底停止执行长达几十年的纺织品凭票供应制度,对纺织品免收布票,敞开供应。1983年,将碳酸氢铵的销售价格由247元/吨降为195元/吨。农机、农药、塑料薄膜等农用物资的价格也都有所降低。1985年,国家取消粮、棉、油统购政策,实行合同定购。对合同内定购的小麦、玉米、稻谷的收购价格改按“三七”比例价(三成按收购价、七成按超购价);对合同定购数量以外的小麦、玉米、稻谷和不实行合同定购的粮食一律实行自由上市、议价购销。农民可以按照社会需要自由安排生产,同时国家还把返销农村的粮油销价,提到比例收购价的水平,实行购销同价。1988年,国家再次对化肥、农药、农膜、部分农机等农用生产资料价格进行调整。1980年元月1日,国务院决定对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实行专营,除用于“三挂钩”的化肥继续实行平价外,其余均改为综合平均价。1990年,农膜价格再次降低,地膜由9100元/吨降为7600元/吨,微膜由9550元/吨降为8000元/吨,农膜由8900元/吨降为7360元/吨,大棚膜由9100元/吨降为7490元/吨。小化肥和农用薄膜实行季节差价。1988~1989年,国家按照“微调”的方针,再次提高合同定购的粮食、油料、棉花、红麻、蚕茧等10余种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小麦由48.26元/百公斤调为51.66元/百公斤,棉花由392.84元/百公斤调为472.84元/百公斤,花生米由144元/百公斤调为153.6元/百公斤,玉米由33.2元/百公斤调为35元/百公斤。经过多次价格调整,1990年比1978年农产品的收购价平均提高70%左右。1988年,食糖由1.62元/公斤调为2.4元/公斤,1990年由2.4元/公斤又调为3.54元/公斤。1989年,食盐由0.28元/公斤调为0.46元/公斤。同年,铁路客运票价平均提高112%,水运客运票价提高98%,航空票价上调77%。1990年,邮政资费信函邮票由0.08元调为0.20元,函件挂号费由0.12元调为0.30元。这一时期还放开了13种名烟酒价格。1990年,国家根据原材料涨价的实际情况,虽然适当提高了棉纺织品的厂销价格,但在市场疲软的约束下,计划提价并未到位。按规定,纯棉布的涨幅为14.5%,实际涨价幅度为8.4%;涤棉布规定提高幅度为14%,实际涨价幅度为9.8%;针织品规定涨幅为29%,实际上升幅度仅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