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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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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党和政府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对稳定物价采取行政干预和经济调节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其具体做法是有重点的向市场投放粮食、豆油、土布、食盐等大量物资平抑物价。1953~1954年,全县先后对粮、油、棉实行统购统销,对生猪等畜产品实行派购,严禁私商经营粮食,贩运布匹和畜产品。1955年,开始使用新人民币,为避免新旧币更换期间的物价混乱,县规定,商品价格一律不准上调,零售价格的尾数不得变动。1956年对农业、手工业和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和统一的商品价格体系。
1959~1961年,由于受1958年“大跃进”的影响,全县工农业生产遭受巨大损失,造成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失调,粮食和副食品等商品供应紧张,致使各市场物价大幅度上涨。为了迅速扭转这种局面,保证人民生活和基本生产的需要,县计委采取了6项措施:一是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二是冻结18类主要商品的价格(这些商品约占城镇居民生活费用开支的60%);三是对棉布、针织品等26种商品实行计划供应;四是加强商品收购,实行农副产品奖售政策,扩大货源;五是实行高价政策,1961年5月起在城镇对糖果、糕点和以粮食为原料酿制的酒类全部实行高价供应;六是加强对集市贸易的领导,扩大国营商业在农村市场的购销活动,并通过对少数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的政策,引导市场价格向计划价格靠拢,逐步平抑市场贸易价格。这6项措施起到了回笼货币,稳定物价的作用。1962年9月~11月,县物价委员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时3个月的审价工作,共审查医药、粮食等商品价格1.73万种,其中有差错的934种,占应审总数的18%。1963年,实行明码标价,以便接受群众的监督。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物价机构被撤销,合理的规定被废除,市场物价出现了失控现象。1967年8月20日,中共中央颁发《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和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指出:“各地必须根据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切实加强市场物价的管理”,“对集市贸易价格,要认真加强领导和管理,国家统购物资,一律不准私自买卖和交换,必须同扰乱市场物价的行为作斗争”。1970年,国务院又下发《关于不得自行调整商品价格的通知》。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县商业部门采取了冻结物价的办法,停止了商品价格的调整。1972年,根据省商业厅的指示,县商业局组织历时半年的基层审价工作,在13个基层供销社审查了29962个价格,查出并纠正618个错价,占总审数的2.05%。“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长期冻结物价,使部分商品价格和价值不相适应,阻碍了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供求矛盾十分尖锐。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国家在坚持以“计划价格为主”的前提下,逐步推行浮动价格、议购价格、工商双方协商价格和集市贸易价格,对粮、棉、油和主要物资价格实行“双轨制”;对生猪、肉、蛋禽、水产品等价格实行指导性价格;对三类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协商调节价。在此精神指导下,1981年3月,1982年10月,1984年元月,县物价部门本着“调放”结合的原则,先后3次放开900多种小商品的价格,对地产工业品实行上报入册的办法,促进了全县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的流通。
1985年,是物价体制改革迈出重要步伐的一年,同时也是贯彻执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方针的重要一年。这一年,一是取消农产品的统购、派购制度;二是有步骤的进行工资改革;三是在工业、外贸、财政、金融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为了防止以食品、工业为主的价格体系改革引起其它商品价格上涨的连锁反应,保护生产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年7月,县物价局、工商局、标准计量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的通知》,对全县工商企业实行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深入贯彻党的物价政策,端正企业的经营方向。经多次组织检查、审定和验收,县政府先后授予副食品烟酒一部、县社贸易公司第二门市部、夏镇调料门市部等3个单位“物价、计量信得过”的称号,并颁发了“物价、计量信得过”牌匾和证书。这一年,全县零售物价总水平虽然明显提高,但除食品类涨幅较大外,其他各类商品价格的上升幅度均在7%以下,并未引起市场物价的波动。1988年,价格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这一年在各项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一是经济过热,通货膨胀;二是消费基金增长过快,货币投入过多,每个职工工资总额比1987年增长34.2%,许多企事业单位滥发奖金、实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增无减,超过了生产和流通的正常需要;三是流通秩序混乱,市场发育不健全,致使县内两次发生“抢购风”和“涨价风”。鉴于上述情况,县物价局遵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稳定人心的通知》的传真电报精神,积极配合县政府拟订下达了《关于加强全县物价管理的实施方案》。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的了解物价,理解和支持物价工作,并配合党和政府顺利地完成价格改革的任务,物价局利用宣传车、广播、电视、简报、标语等形式,把党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送到千家万户,从而取得良好的效果。1988年10月20日,县委、县政府针对当时物价居高不下的严峻形势,及时召开了县委常务扩大会议,会上认真学习讨论了国务院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研究制定了稳定微山县市场物价的6条具体措施:(1)统一认识,统一行动把控制目标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主要指标;(2)积极组织货源,保证人民生活必需品不断档,不脱销;(3)强化市场物价管理,清理整顿公司,坚定不移的搞好物价大检查;(4)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禁止滥发奖金、实物;(5)对已放开价格的黑白电视机、冰箱、洗衣机、自行车等实行调价申报制度;(6)鼓励金融企业大搞有奖储蓄,组织货币回笼。经过多方努力,“两风”迅速平息。1989年,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物价部门在“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大气候的影响下,对市场物价采取“系统管理,综合调控”的有效措施,狠抓了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和乡镇物价管理工作,使市场物价出现了逐步回落的形势,实现了全年物价增长幅度明显低于上年的控制目标。为促进经济秩序的进一步好转,使全县国民经济沿着良性循环的轨道前进,1990年,在“既要稳定物价,又要振兴经济”方针的指引下,加强了对县内煤运、芦笋、食盐等行业的清理整顿。广泛贯彻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关于商品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据统计,1990年底,全县国营、集体、个体工商户的明码标价率分别达到98%、95%、75%以上。对部分企业分别实行全方位公开制度,做到了“管而不乱,活而有序”,使企业物价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同年9月,县百货大楼、欢城供销社被验收为市级“双信”单位。在转变职能,搞好服务和调整价格结构方面拓宽了对工农业生产成本调查的深度和广度,分阶段的对县产煤炭、化肥、磷肥、水泥、白酒、自来水等产品价格进行审批和提价上报工作,较好地处理了“稳定与发展”的关系,从而使市场物价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好局面。
县物价检查所自1984年成立至1990年,先后共组织大型节日检查和每年一度的物价大检查62次,检查的商品价格为87万笔,查处千元以上的违纪案件670件,违纪总额266万元,收缴财政127.1万元,其中1984年入库13万元,1985年入库12万元,1987年入库14.1万元,1988年入库33万元,1989年入库26万元,1990年入库29万元。检查中做到三结合,即节日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重点抽查与行业检查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宣传物价政策建章、建制相结合。既打击了各种违法行为,又保护了改革开放的成果,为全县经济的振兴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