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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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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微山湖区货物交易均为自由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市场物价的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了物价管理机构。50年代初,微山湖区的物价分属苏鲁2省6县管辖。微山县建立后,县计划委员会代管物价工作,县商业局、县供销合作社,各专业公司相继设立了物价科或物价股,并配有专职物价员。这一时期,国家对物价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政策。全县粮食、棉花、食油全部按国家牌价统购统销;其他农副产品也绝大部分规定了牌价,由国营、合作商店经营。1955年以后,全县的商品价格在国家规定商品作价原则和幅度内进行管理。三类小土产、小商品的价格,由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下达。
1959年后,县对物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政策。1962年7月,微山县物价委员会成立,定编3人,具体负责全县的物价管理工作。是年,县府召开全县有史以来的第一次专题物价会议。会议制定和明确了物价管理权限。除地(市)级以上统一管理的产品价格以外,属于工农业生产资料的锄头、铁木锨、镰刀等中小型农具价格;农机修配、机电灌溉、粮食和饲料加工费的收费标准;白蜡条、桑条等各种土产品的购销价格;草纸、煤球、酱油等主要生活用品的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均由县物价委员会统一管理;其余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由各主管部门管理。1966年5月,撤销微山县物价委员会,物价管理工作移交县财委。县财委设物价专管人员3名。“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物价管理机构瘫痪。
1978年后,县内的物价管理体制和价格改革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展开。通过改革,打破了过去高度集中单一的管理模式,市场呈现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形式并存的局面,价格体系趋于合理。1983年3月,微山县物价局成立,并在县级企业中设立34名物价员和110名义务监督员。1983年12月,成立县物价检查所,定编9人,隶属县物价局领导。1989年2月,成立职工物价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同年4月,建立县职工物价监督检查站,并在韩庄、夏镇、欢城3个检查分站,聘用15名职工监督检查员。是年7月,全县18处乡镇相继设立物价管理委员会。1990年10月,在商品经济较发达的欢城、夏镇、韩庄、鲁桥、马坡5处乡镇设立物价所,在其他13个乡镇配备兼职物价助理员。年底,全县有专职物价人员35人,兼职人员87人,企业物价员、信息员14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