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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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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前,微山湖区经济自发的发展。建国后,国民经济实行计划管理。
1954年9月,微山县计划委员会成立,在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行使计划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职能。计划工作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针对当时国营经济占主导地位,5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的情况,建立社会主义集中统一的计划体制,同时保留一定的灵活性。计划管理采用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形式,即对中央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实行直接计划,对地方企业实行间接计划,对国营企业、基本建设项目采用直接计划,对集体、个体、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实行间接计划。注意运用价格、税收和信贷等经济手段,实行对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的引导和改造,主要通过各种经济手段把它们的经营活动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
1959年6月,撤销微山县计划委员会与微山县统计局,改设微山县计划统计局。1962年,撤销微山县计划统计局,复设微山县计划委员会。第二个五年计划(1958~1962年)后,单一的指令性计划逐步取代了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制度。1964年,微山县物资局建立,县计划委员会把物资管理工作移交物资局。1967年3月,撤销微山县计划委员会与微山县统计局,设立计划办公室。1968年5月,计划办公室又更名为计划办事组。1970年6月,撤销计划办事组,改设计划统计局。1971年5月,基本建设办公室成立,计划统计局将城市规划工作移交基本建设办公室。1974年,微山县劳动局成立,计划统计局将劳动安置工作移交劳动局。1978年5月,撤销微山县计划统计局,改设计划委员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阶段,执行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管理体制。1983年3月,县物价局建立,计划委员会将物价管理工作移交物价局。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确立我国的经济是计划指导下的商品经济后,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在生产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物资分配计划、流通计划等方面下放了管理权限。随着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指令性计划逐步缩小,指导性计划逐步扩大。1990年,下达的计划仍有以下12种:工业计划(包括产值计划、产品计划)、农业计划(包括农作物生产计划、林业生产计划、畜牧业生产计划、渔业生产计划、湖业生产计划)、湖区开发计划、乡镇企业发展计划、交通运输计划、邮电业务发展计划、商业计划、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卫生事业发展计划、人口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建设用地和土地开发复垦计划。上述计划均需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县政府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