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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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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49年12月,政务院公布《一九五○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条例》规定:“公债单位定为分,每分之值,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的大米六市斤、面粉一市斤、白细布四市尺、煤炭十六市斤的批发价格为标准,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每旬公布一次。”债券的面额分为“一分、十分、一百分、五百分四种”。全国发行2万万分,年息4厘。自1951年起,每年3月31日,抽签还本付息。1956年11月30日,全部还清。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1958年,微山县人民银行先后代国家发行五期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计33.5万元。
1954年,发行的公债分8年还清,其余均为10年还清,利率均为年息4厘。公债面额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6种。抽签还本付息,兑付日期为每年9月30日至12月底,1968年全部兑清。
退赔期票 1958年“大跃进”中,农村出现了“一平二调”。1961年,中央决定发行期票,作为对农村在平调中所受损失退赔的抵偿性票据。此期票不记名,不计息。期票面额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5种,到期凭票至原发行的银行兑付。当年全县共发行期票9.01万元。1964年后,持票者抵偿了在银行的贷款。
国库券 1981年,微山县人民银行开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的规定,代理国家向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富裕社队发行国库券。国库券的面额有1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1万元、10万元、100万元8种(后财政部编制为5种)。全县认购53万元,年息4厘,自发行后第六年起,1次抽签,按发行额分5年5次偿还本金,每次偿还总额的20%。利息在还本时1次付清。
1982年,国库券的发行范围扩大。其对象主要有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以及富裕社队。单位购买者,年息4厘,发给国库券收据;个人购买者年息8厘,发给国库券。个人购买的国库券面额有1元、5元、10元、50元、100元、1000元6种。全县单位认购43万元,个人认购48万元。单位购买的自发行后的第六年起,按单位购买总额平均分5年5次偿还,不举行抽签。个人购买的自发行后的第六年起,1次抽签,按发行总额分5年5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20%。
1983~1985年,县人民银行连续3年代国家向单位和城乡居民发行国库券。这3年发行的国库券,除1985年单位购买的利率为5%外,个人购买的均为9%。单位购买者,发给国库券收据(个人购买1000元以上者,也发给收据),个人购买者仍发给国库券。国库券的面额有5元、10元、50元、100元4种。全县单位3年共认购90万元,个人认购247.4万元。偿还办法与1982年基本相同。
1986~1990年,全县金融系统代理国家发行国库券824万元。其中,单位认购110万元,个人认购714万元。个人认购的国库券,1986~1987年发行的为五年期,1988~1990年为3年期。年息有别,1986~1988年发行的为10%,1989~1990年发行的为14%。以上5年发行的国库券,均是到期本息1次还清,不再实行分期偿还的办法。
此外,全县金融系统还代理国家发行了财政债券和国家经济建设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