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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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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县后,银行采取的结算方式有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结算由县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信用社分别进行。县人民银行是现金出纳中心和转帐结算中心。
结算方式 现金结算。建县至1985年均采用,不过各个历史时期现金结算限额不同,而结算收付额也随之而变化。1954年,全县现金收付额1297万元,占总收付额的24.73%;1965年收付额3078万元,占总收付额的7.22%;1978年,收付额9902万元,占总收付额的8.82%;1984年,收付额7342万元,占总收付额的6.79%。
转帐结算。分同城和异地两种结算方式。建国初期,5种经济成分并存,各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基本上采用我国旧银行的一些结算方式:即对公业务同城结算使用结算收支凭证及转帐支票,异地结算使用汇票、委托付款和委托收款,对私业务按存、放、汇划分。同城结算有存折、支票和本票3种,异地结算有票汇和押汇两种。
1953年,推行苏联的8种结算方式。同城结算分为支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异地结算分为电信划拨结算(汇兑)、特种帐户结算、信用证结算、托收承付结算。1955年4月,结算方式改为10种,取消保付支票结算,增加付款委托书结算和限额支票结算。托收承付结算又分同城和异地两种。1977年后,曾陆续进行修订、增补,逐渐形成现行的一套结算方式。
异地结算一般要通过联行往来。联行往来,分全国联行往来,省辖联行往来,县辖行往来和同城行往来4种形式。县人民银行建立后,即办理全国联行业务,执行汇划往来制度。1956年6月7日,将韩庄营业所改为办事处,办理全国联行业务。1979年6月1日,又将欢城营业所改为办事处,办理全国联行业务。1982年,县农业银行开始办理全国联行业务,其汇差每日与县人民银行清算1次。1985年4月1日起,全国联行制度改为“自成联行系统,跨行直接通汇,相互发投移卡,及时清算资金”的办法。县人民银行新的联行系统自1985年1月1日起建立,各专业银行的联行系统自1985年4月1日起建立。1956年9月16日,山东省建立省辖往来,微山县参加省辖往来的,除县人民银行和韩庄办事处外,还有7处营业所(以后有增补)。1980年,县人、农两行分设,各自建立省辖核算系统。县人民银行建立后,陆续建立健全县辖往来与同城行往来制度。
结算管理 开立帐户。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办理结算手续,必须在银行开设有关帐户。帐户分基本帐户、专用帐户和辅助帐户。申请开设基本帐户必须是独立预算会计单位或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经规定的审查证明单位盖章,送开户银行审批后,方可生效。
严格结算纪律。凡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从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各种收支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收支用途,不准利用帐户搞非法活动。帐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使用转帐支票的金额以30元为起点,任何单位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银行对各单位的帐户使用,一方面进行柜面监督,一方面进行检查。据县行营业室1972年7~9月统计,当地企业发往外地的物资中,有37笔(次)金额为30.5万元,以实物收据为据的托收被对方拒付。同年9月,开户单位,签发的空头支票有22笔,金额2.6万元。从1980年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按票额处以1%的罚金。
1988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新的《银行结算办法》,要求各地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手续,必须遵守下列结算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同时要求各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时,必须严格遵守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1989年4月1日起,实行新的结算办法,推行“三票一卡”的结算方式。
1989年10月,全面清理整顿帐户,共审批开户申请书1960份,批准开立基本帐户1245户,辅助帐户2户,专用帐户98户。凡批准的开户帐卡,均建帐立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