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二节 农渔湖业信贷

档案浏览器

新中国建立初期,农渔湖业贷款均由原属两省6县的银行负责发放。1953年10月,县人民银行陆续接收6个县移交的农渔湖业贷款帐目,计有贷款18.9万元(已折新人民币),当年又放出贷款55万元。建县至1990年,先后发放的农渔湖业贷款有贫农湖渔业合作基金、小型农田水利、社队农渔湖业生产设备、国营农业生产费用、长期无息贷款等24种。
1953~1957年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支持组织起来的贫下中农和初高级农渔业生产合作社。1955~1956年,累计发放贫农渔湖业合作基金贷款46.7万元,解决16483户交纳入社股金的困难,每户平均28.3元。1956年,银行、信用社发放农渔湖业贷款184万元,帮助879个农渔湖业生产合作社买耕牛201头、双铧犁398部、大车185辆、水车210部、农药1425公斤,修船1235只。
1957年,微山县遭受特大洪水灾害,银行、信用社适时发放生产救灾贷款96万元。与此同时,还发放渔民陆居贷款23万元,结合自筹资金和财政拨款,建房639间,陆居214户,1082人。
1958年,由于支持“人民公社化”、“大跃进”、“大炼钢铁”,使农渔湖业贷款增加。是年,发放贷款394万元。
1959年,受“五风”的影响,向社、队投放贷款数量过大,支农资金一度紧张。1960年,纠正“五风”错误后,银行贷款工作又走上正轨。
1963年3月,人民银行总行、财政部、农业部发布《长期农业贷款办法》。根据此《办法》,银行开始发放长期无息贷款,至1966年,共发放196万元,支援576个生产队在稻改期间买耕牛212头、大中型农具101件、农业机械135台、排灌机械183台(件)。
1965年3月,银行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豁免了1961年底以前的农村4项资金欠款(即赊销、预付、定金、农业贷款)。全县共豁免767.2万元,平均每个农村人口19.50元。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银行各项业务只是应付现状。农村信贷业务无人过问,农贷的“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废除,基层所、社甚至出现行政上批贷款,银行、信用社发票子的现象,以致造成部分贷款浪费。1967年2月,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紧急通知后,混乱局面开始扭转。
1972年,银行和信用社放出贷款162万元,帮助1722个生产队购买拖拉机18台、排灌动力机械258台、化肥160万公斤、稻种26万公斤、大牲畜122头;添置和维修生产船860只。同时,收回各项贷款133万元。
1977年,农业信贷资金管理实行“定存定贷,存贷挂钩,平衡余缺,包干使用”的办法。这年银行发放贷款132万元,收回109万元,年末贷款余额707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政治安定,百业待兴,农渔湖业贷款的主要任务是支持农渔湖业的机械化,开发南四湖,发展多种经营,支持重点户、专业户,帮助农渔湖民脱贫致富。
1978~1980年,银行共发放农业集体设备贷款205万元,帮助社队购买大型拖拉机123台、手扶拖拉机75台、排灌机械设备63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52台,其他机械235台。
1983~1984年,银行、信用社发放贷款4767万元,支持个体户、专业户和联合体从事养殖和农渔湖业产品加工,发展多种经营。
1985年10月,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在微山县召开开发建设南四湖现场办公会议后,农渔湖业贷款以开发建设南四湖为重点,至1986年8月底止,银行、信用社共发放开发南四湖的贷款2708万元。其中,渔业生产贷款1487.7万元,畜牧养殖业贷款458万元,水上运输业贷款498万元,其他贷款264.3万元。
1986~1990年,共发放农渔湖业贷款445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