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县后,县人民银行根据上级指示,采取以下措施对货币进行管理。
管理现金 1953年,县人民银行根据1950年4月7日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对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的现金实行管理。至年底,管理应管单位25个。其中,国营企业单位4个,机关团体21个。
1958~1962年,大炼钢铁,大办人民公社,市场物资供不应求,使银行信贷扩大,货币投放增加,由往年的货币回笼变为投放。县人民银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62)96号文件(简称银行六条)精神,控制货币投放,加强现金管理。同时重新核定各单位库存,确定向银行报送现金收支计划的重点单位。全县受管理单位199个,至年底管理183个,占应管单位的92%。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银行无法行使现金管理职权。1973年银行开始配备现金管理专职人员。1977年11月28日,县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指示,把现金管理范围扩大到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队企业。1978年8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现金管理实施办法》,县人民银行核定各单位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和现金收支计划、支款凭证,严格控制了货币投放,加速了现金回笼。1980年9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通知精神,放宽了农村社队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所得现金的管理。
1985年7月,开始执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单位开支在三百元额度内,可以支付现金”。
1988年8月,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各银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从10月1日起,推行非现金结算,各专业银行发挥了全面监督作用。11月,检查现金管理情况,共抽查260个单位,核定库存限额31万元,检查日帐面现金库存107万元。
1990年5月下旬,再次组织联合检查组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各专业银行都制定了现金管理措施。
监督工资基金 1962年,县人民银行开始试行管理工资基金,1963年正式实行,全县受管理单位102个。其中已经建立工资基金存款专户的83个。“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断。1972年后,恢复工资基金管理,银行开始安排专职人员分管。1979年后,此项工作有所加强,凡超计划的支付,银行拒绝付款。1984年,银行对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的支付(指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达指标的),按总额进行控制监督,改变过去逐笔审核和分项控制的办法;城乡集体企业,由企业自己决定,银行不再进行控制监督。
1986年7月29日,银行贯彻执行《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均按此《办法》进行工资基金管理。
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 1960年,银行根据中央通知,压缩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公款购买非生产性用的31种商品。凡单位购买此类商品者,必须持批准证明,在指定的范围内购买,否则银行不与付款。1984年,中央将原控制的31种商品减为14种。同时下放审批权限,除小汽车、轿车、空调器等贵重商品由地市审批外,其余商品由县审批。1987年1月1日,中央又将原控制的14种商品,扩大为18种。1988年10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又将专控的18种商品,扩大到29种。《决定》规定:“凡购买上述专控商品者,必须报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批准,到指定的商店购买,未经批准者,一律不准购买”。供货部门凭“准购证”供应,银行凭“准购证”办理结算,财会部门凭“准购证”办理支付和报销。凡未经批准擅自购买专控商品者,一律没收,变价上交财政,并处以按所购商品价值金额50%以下的罚款,对违犯规定的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
冻结存款 1960年,县人民银行开始对各单位当年节余的经费实行冻结。1961年,冻结23万元。1968年,冻结1967年底各项经费和资金的年终余额,总计冻结38万元。1980年,冻结节余资金范围扩大,除外资企业、城镇街道和农村社队企业以及所有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外,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存款,按银行帐面数字先予控制,未经批准者,不得动用。然后银行对各项冻结存款实行专户管理,办理上解或解冻手续。
管理金银 建国后,政务院规定,允许私人持有金银,但不准计价流通和私人买卖。凡需出售金银者,必须交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层业务机构办理。
建县至1982年,微山县银行不负责配售金银。1983年后,企业和科研单位如需用金银原料,先向银行办理申请手续,银行根据国家计划予以审核配售。
第三节 货币管理
建县后,县人民银行根据上级指示,采取以下措施对货币进行管理。
管理现金 1953年,县人民银行根据1950年4月7日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对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的现金实行管理。至年底,管理应管单位25个。其中,国营企业单位4个,机关团体21个。
1958~1962年,大炼钢铁,大办人民公社,市场物资供不应求,使银行信贷扩大,货币投放增加,由往年的货币回笼变为投放。县人民银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62)96号文件(简称银行六条)精神,控制货币投放,加强现金管理。同时重新核定各单位库存,确定向银行报送现金收支计划的重点单位。全县受管理单位199个,至年底管理183个,占应管单位的92%。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银行无法行使现金管理职权。1973年银行开始配备现金管理专职人员。1977年11月28日,县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指示,把现金管理范围扩大到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队企业。1978年8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现金管理实施办法》,县人民银行核定各单位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和现金收支计划、支款凭证,严格控制了货币投放,加速了现金回笼。1980年9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通知精神,放宽了农村社队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所得现金的管理。
1985年7月,开始执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单位开支在三百元额度内,可以支付现金”。
1988年8月,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各银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从10月1日起,推行非现金结算,各专业银行发挥了全面监督作用。11月,检查现金管理情况,共抽查260个单位,核定库存限额31万元,检查日帐面现金库存107万元。
1990年5月下旬,再次组织联合检查组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各专业银行都制定了现金管理措施。
监督工资基金 1962年,县人民银行开始试行管理工资基金,1963年正式实行,全县受管理单位102个。其中已经建立工资基金存款专户的83个。“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断。1972年后,恢复工资基金管理,银行开始安排专职人员分管。1979年后,此项工作有所加强,凡超计划的支付,银行拒绝付款。1984年,银行对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的支付(指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达指标的),按总额进行控制监督,改变过去逐笔审核和分项控制的办法;城乡集体企业,由企业自己决定,银行不再进行控制监督。
1986年7月29日,银行贯彻执行《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均按此《办法》进行工资基金管理。
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 1960年,银行根据中央通知,压缩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公款购买非生产性用的31种商品。凡单位购买此类商品者,必须持批准证明,在指定的范围内购买,否则银行不与付款。1984年,中央将原控制的31种商品减为14种。同时下放审批权限,除小汽车、轿车、空调器等贵重商品由地市审批外,其余商品由县审批。1987年1月1日,中央又将原控制的14种商品,扩大为18种。1988年10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又将专控的18种商品,扩大到29种。《决定》规定:“凡购买上述专控商品者,必须报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批准,到指定的商店购买,未经批准者,一律不准购买”。供货部门凭“准购证”供应,银行凭“准购证”办理结算,财会部门凭“准购证”办理支付和报销。凡未经批准擅自购买专控商品者,一律没收,变价上交财政,并处以按所购商品价值金额50%以下的罚款,对违犯规定的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
冻结存款 1960年,县人民银行开始对各单位当年节余的经费实行冻结。1961年,冻结23万元。1968年,冻结1967年底各项经费和资金的年终余额,总计冻结38万元。1980年,冻结节余资金范围扩大,除外资企业、城镇街道和农村社队企业以及所有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外,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存款,按银行帐面数字先予控制,未经批准者,不得动用。然后银行对各项冻结存款实行专户管理,办理上解或解冻手续。
管理金银 建国后,政务院规定,允许私人持有金银,但不准计价流通和私人买卖。凡需出售金银者,必须交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层业务机构办理。
建县至1982年,微山县银行不负责配售金银。1983年后,企业和科研单位如需用金银原料,先向银行办理申请手续,银行根据国家计划予以审核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