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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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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登记 1950年,全国统一新税制时,明文规定应纳税工商业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纳税登记手续。人民公社化后,私营纳税户减少。“文化大革命”期间,纳税登记制度松弛,纳税户增减变化无常。1981年8月,税源普查时,全县有634个纳税户。其中,全民所有制68户,占纳税总户数的10.73%;集体所有制260户,占纳税总户数的41.01%;个体经营者258户,占纳税总户数的40.69%;其他48户,占纳税总户数的7.57%。1982年9月,中央税务总局重申纳税登记制度,企业不分经济性质,不论规模大小,凡是应当纳税的单位和个人,开业30天内,都要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证的副本,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由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更名或关、停、并、转、迁时,30天前应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同时结清税款。微山县依据税源调查情况,照此办理。
纳税鉴定 1956年上半年,微山县全面试行纳税鉴定制度,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名称、营业项目和纳税的税目、税率、减免等事项做出书面鉴定。纳税鉴定后,税法如有变动,再修改补充。随着税制的改革,至1985年,微山县共进行3次大的普遍性的鉴定。
纳税检查 建县至1983年,除经常性的检查外,还组织两次大规模的纳税检查。1963年,全县检查纳税单位177个,占当时964个纳税单位的18.36%。其中,检查出错漏税款的145户,少纳税款4.30万元;尾欠税款的536户,共欠税款13.93万元。通过检查,当年有190户全部交清税款,计交4万元。1983年,检查国营、集体工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基层供销社、社队办企业93户(其中有87户参加汇算清交,实际检查56户),查出错漏税款者34户,少纳所得税8.3万元,少纳工商税3.65万元;还有部分单位多纳所得税3.79万元。
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再次重申纳税登记、鉴定、申报、检查和违章处理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