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四节 地方税收

档案浏览器

屠宰税 建国前称“掉头税”。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统一定名为屠宰税。
屠宰税的征收办法,是按牲畜宰杀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头蹄下水折肉计税,税率为10%。1957年3月,改为8%。1959年10月,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又改为:凡向省境外调拨屠宰的牲畜,一律先就收购环节征收5%的屠宰税,再于向外省、市、自治区调拨起运时,按收购价补征5%的屠宰税。本省范围内,调出市、县的屠宰牲畜,在调拨起运时征收5%的屠宰税。由外市、县调入屠宰的牲畜,由销地按销售价格再征收4%的屠宰税。1965年10月,国营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经营生猪,税率一律减为4%。同年11月,生产大队、生产队、社员宰杀猪、羊,不论自食或出售均按头征税。猪每头2元,绵羊每只4角,山羊每只2角,机关食堂屠宰猪羊纳税比照办理。
1973年,税制改革,国营食品公司和经营屠宰业务的集体企业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从此,屠宰税的课税对象,主要是宰杀自养牲畜的群众和集体食堂,征收标准未变。
屠宰税的减免。信仰伊斯兰教的人民,在过“尔代”、“古尔邦”、“圣祭”3大节日时,宰杀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农民、部队、城市居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税。1957年,山东省又规定:农民春节前半个月内,宰杀自养猪、羊自食,除头蹄下水免税外,再按身肉重量给予猪8%、羊20%的免税照顾。1981年12月,又改为农民春节前半个月内宰杀的自养猪、羊,不论自食与否,均给予免税。
1953~1990年,全县共征收屠宰税88.6万元。
交易税 建国初,各地征收的品种、方法、税率都不统一。全国统一新税制后,微山县开征的品目有粮食、牲畜、土布、棉花、山果、黄姜、苘麻、药材等。征收的方法是按价计征,由买方负担。税率有4个,最高10%,最低2%。各品目的起征点不同,不满起征点者,交易员只作过秤服务,不收报酬。1951年11月、1952年6月,土布、粮食先后改征货物税,1953年,棉花并入商品流通税,其余停征。微山县建县时,只征收大牲畜交易税一种。1959年8月,生产队购买牲畜,暂时免征交易税(1962年12月又恢复)。1962年4月,全面开征集市交易税。税目有猪、羊、苹果、核桃、栗子、枣、柿饼、麻、黄姜等,税率均为5%,猪肉、羊肉、旧表、自行车等,税率为10%。1966年3月,停征集市交易税。
1965年,生产队用无偿投资、无息贷款、有息贷款、自筹资金购买牲畜自用,减征交易税20%。1966年3月,改为除社员个人购买牛、驴、骡、马仍按规定征税外,其他单位购买牲畜,均免征交易税。1983年,又全面开征。
1953~1974年,全县共征收交易税19.35万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 课税对象分机动和非机动车、船4大类,30个税目。征收办法是按车、船种类、大小实行定额征收,每年一次。1951年9月开征时,微山县境内的主要纳税对象是非机动船。纳税义务人各在原属税务机关缴纳。
1953年建县后,仍按原范围征收,设韩庄、夏镇、南阳3个征收点。1957年第二季度全国开征机动车船使用牌照税。微山县因机动车船少,加之洪水灾害,群众生产、生活不稳定,没有开征。1962年2月,山东省财政厅通知:非机动车、船不分地区,一律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牌照税,微山县才全面开征。凡机关单位的车辆,由单位统一到税务机关报交,个体的由车主到征收点自交。1963年,全县有人力、兽力驾驶、脚踏车等非机动车4660辆,100吨以下的非机动船6917只,50吨以下的机动船1只,计征牌照税款2.19万元。
1966年3月,生产大队、生产队从事季节性运输的车船,免征工商统一税,亦免征车船牌照税。
1967~1969年,停征自行车使用牌照税。1970年1月又恢复征收,税额每年每辆为2.40元。1973年,税制改革后,凡交纳工商税的单位,其公有车船的牌照税,纳入工商税内征收。此时,只征收个人的车船使用牌照税。1979年1月停征。
1953~1977年,全县共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款11.8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