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后,微山县陆续征收下列工商各税。
货物税 1950年1月,全国统一规定应税货物有烟酒、鞭炮及迷信用品、化妆品、饮食品、纤维皮毛、工业品、矿产品、竹木8类,1136个税目。8月,简并为358个税目。凡交纳货物税的货物,行销全国不再重征。1953年,税制修正后,交纳货物税的工厂,原来应交纳的工商营业税和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内征收。微山县货物税的税源有土烟叶、烟丝、白酒、鞭炮、迷信用品、植物油、饴糖、砖瓦、皮革、羽毛绒、水产品、原木等17个品目,最高税率为80%(白酒),最低税率为5%(砖瓦、鱼虾蟹、原木)。1953~1957年,全县征收货物税85.84万元。1958年,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商品流通税 1953年税制修正时原征货物税的部分产品,改征商品流通税。全国交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有22个品目。
微山县征收商品流通税的有烤烟叶、酒、皮毛、原木、焦炭5个品目。最高税率为45%(烤烟叶),最低税率为7%(焦炭)。凡缴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行销全国不再纳税。1953~1957年,全县共征商品流通税款6.2万元。
工商业税 1950年1月开征。工商业税依其经营方式分为固定工商业、临时工商业和摊贩业。
固定工商业交纳的工商业税,分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营业税按营业额计征。依营业总收入额计征者75个行业,税率为1~3%;依营业总收益额计征者23个行业,税率为1.5~6%;依佣金收益额计征者6个行业,税率为6~15%。1953年修正税制,营业税依营业额计征者,工业税率改为1.5~3.5%,商业税率改为2~3.5%;依收益额计征者,税率改为2~15%。
临时工商业缴纳工商税有起征点。1950年7月1日前,起征点为5元,税率为4%。7月2日起征点改为20元,税率改为5%。1951年1月,起征点改为10元,7月税率改为6%。这时的征税项目有粮食、棉花、药材、山货和其他货品5大类。1952年3月,粮食、棉花、药材的税率提高到6%,山货和其他货品的税率提高到8%。
摊贩商业,根据营业额征收工商业税。凡月营业额不满90元或收益额不满60元者免征。1953年1月起,摊贩业缴纳的营业税与所得税合并计征,按月交纳。1953~1957年,全县共征收工商业税226.97万元。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印花税 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凭证,依性质分为按金额比例贴花和按件定额贴花。按比例贴花设25个税目,税率分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千分之三;定额贴花的税额,分为二分、五分、二角、五角,凭证所载金额不满一元五角者免贴;按件定额贴花,所载金额不满十五元者,一律贴二分。”1953年,部分税目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和屠宰税内征收。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53~1957年,全县共征收印花税4.81万元。
工商统一税 微山县征收的工商统一税,是由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而成的,1958年9月1日开始试行。此税分为工农业产品和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两大类,53个税目,19个税率。最高税率为粮食白酒的税率为60%;最低税率为邮电、交通、运输、装卸搬运等税目的税率为2.5%。1958~1972年,全县共征收工商统一税2278.50万元。1973年,并入工商税。
工商税 是在工商统一税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它是对一切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产品或业务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微山县1973年开征的工商税,共有28个税目,11个税率。最高税率为粮食白酒的税率为60%;最低税率为机械、化肥、交通运输6个税目的税率为3%。1973~1990年,全县共征收工商税5386.50万元。
工商所得税 原是工商业税的一部分,1958年税制改革时,列为独立的税种。1950年开征时,不分行业,凡缴纳工商所得税的户,一律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制。1963年4月,国务院下达《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废止21级全额累进税制,实行区别对待、分别计征的办法。个体经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制,最高税率为62%,最低为7%;合作商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制,最高税率为60%,最低为7%;手工业、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制,最高税率55%,最低7%;供销合作社仍按39%的比例税率征收。1964年,开始征收社队企业的工商所得税,分别行业性质,按超额累进税制征收。1966年10月1日,又改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1977年,再改按4级超额累进税制征收。1980年11月1日,合作商店一律改按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制征收。1984年,国营小型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经济等,一律改按新制定的8级超额累进制征收,税率根据不同行业划分,依其全年应税所得额计算征收。1958~1985年,全县共征收工商所得税959.01万元。
第三节 工商税收
新中国建立后,微山县陆续征收下列工商各税。
货物税 1950年1月,全国统一规定应税货物有烟酒、鞭炮及迷信用品、化妆品、饮食品、纤维皮毛、工业品、矿产品、竹木8类,1136个税目。8月,简并为358个税目。凡交纳货物税的货物,行销全国不再重征。1953年,税制修正后,交纳货物税的工厂,原来应交纳的工商营业税和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内征收。微山县货物税的税源有土烟叶、烟丝、白酒、鞭炮、迷信用品、植物油、饴糖、砖瓦、皮革、羽毛绒、水产品、原木等17个品目,最高税率为80%(白酒),最低税率为5%(砖瓦、鱼虾蟹、原木)。1953~1957年,全县征收货物税85.84万元。1958年,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商品流通税 1953年税制修正时原征货物税的部分产品,改征商品流通税。全国交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有22个品目。
微山县征收商品流通税的有烤烟叶、酒、皮毛、原木、焦炭5个品目。最高税率为45%(烤烟叶),最低税率为7%(焦炭)。凡缴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行销全国不再纳税。1953~1957年,全县共征商品流通税款6.2万元。
工商业税 1950年1月开征。工商业税依其经营方式分为固定工商业、临时工商业和摊贩业。
固定工商业交纳的工商业税,分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营业税按营业额计征。依营业总收入额计征者75个行业,税率为1~3%;依营业总收益额计征者23个行业,税率为1.5~6%;依佣金收益额计征者6个行业,税率为6~15%。1953年修正税制,营业税依营业额计征者,工业税率改为1.5~3.5%,商业税率改为2~3.5%;依收益额计征者,税率改为2~15%。
临时工商业缴纳工商税有起征点。1950年7月1日前,起征点为5元,税率为4%。7月2日起征点改为20元,税率改为5%。1951年1月,起征点改为10元,7月税率改为6%。这时的征税项目有粮食、棉花、药材、山货和其他货品5大类。1952年3月,粮食、棉花、药材的税率提高到6%,山货和其他货品的税率提高到8%。
摊贩商业,根据营业额征收工商业税。凡月营业额不满90元或收益额不满60元者免征。1953年1月起,摊贩业缴纳的营业税与所得税合并计征,按月交纳。1953~1957年,全县共征收工商业税226.97万元。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印花税 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凭证,依性质分为按金额比例贴花和按件定额贴花。按比例贴花设25个税目,税率分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千分之三;定额贴花的税额,分为二分、五分、二角、五角,凭证所载金额不满一元五角者免贴;按件定额贴花,所载金额不满十五元者,一律贴二分。”1953年,部分税目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和屠宰税内征收。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53~1957年,全县共征收印花税4.81万元。
工商统一税 微山县征收的工商统一税,是由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而成的,1958年9月1日开始试行。此税分为工农业产品和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两大类,53个税目,19个税率。最高税率为粮食白酒的税率为60%;最低税率为邮电、交通、运输、装卸搬运等税目的税率为2.5%。1958~1972年,全县共征收工商统一税2278.50万元。1973年,并入工商税。
工商税 是在工商统一税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它是对一切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产品或业务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微山县1973年开征的工商税,共有28个税目,11个税率。最高税率为粮食白酒的税率为60%;最低税率为机械、化肥、交通运输6个税目的税率为3%。1973~1990年,全县共征收工商税5386.50万元。
工商所得税 原是工商业税的一部分,1958年税制改革时,列为独立的税种。1950年开征时,不分行业,凡缴纳工商所得税的户,一律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制。1963年4月,国务院下达《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废止21级全额累进税制,实行区别对待、分别计征的办法。个体经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制,最高税率为62%,最低为7%;合作商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制,最高税率为60%,最低为7%;手工业、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制,最高税率55%,最低7%;供销合作社仍按39%的比例税率征收。1964年,开始征收社队企业的工商所得税,分别行业性质,按超额累进税制征收。1966年10月1日,又改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1977年,再改按4级超额累进税制征收。1980年11月1日,合作商店一律改按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制征收。1984年,国营小型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经济等,一律改按新制定的8级超额累进制征收,税率根据不同行业划分,依其全年应税所得额计算征收。1958~1985年,全县共征收工商所得税959.0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