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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预算外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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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始于1984年9月。1985年,县财政局设预算外资金管理股,具体办理预算外资金的年度计划、决算编审等工作。
1985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单位共汇编454户,总收入决算为1111.10万元,总支出决算为1122.00万元。其中,国营企业59户,收入决算为766.90万元,支出决算为833.5万元;行政、事业394户,收入决算为231万元,支出决算为225.9万元;财政部门本身1户,收入决算为113.2万元,支出决算为62.6万元。另外,调入预算内支出23万元。
1986年10月17日,微山县人民政府下达《微山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县工商银行、县农业银行、县建设银行以(1986)微财字第61号文件联合下达《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集中代管的具体实施细则》。12月,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全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是年,代管预算外资金25万元。
1987年,县政府下达《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开始对国营企业及县属以上集体企业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并采取专用基金专户存放的办法。
1988年1月15日,县财政部门根据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开始对乡镇办事处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集中管理、专户储存、预算报批的办法。
1990年11月5日,微山县财政局与县各专业银行联合下达《关于贯彻执行〈济宁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各有关单位根据《细则》,全面清理了预算外资金。1986~1990年,全县各有关单位交财政代管预算外资金9848.20万元。其中,财政362.80万元,行政事业3192.50万元,企业6292.90万元。
此外,微山县还不定期的组织财务大检查。